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生效日期:2003-04-24
  • 發布日期:2003-04-24
  • 發布文號:國質檢鍋函[2003]287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具體內容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自2001年全國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普查工作開展以來,各地按照《關於在全國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普查登記工作的通知》(質技監局鍋發【2001】47號)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000版)的有關要求,陸續開展了以氣瓶產權改革為基礎的氣瓶安全專項整治試點工作。為徹底查清全國在用氣瓶數量,強化監督管理,有效遏制氣瓶事故的發生,國家質檢總局決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目標和要點
(一)普查整治的目標
通過氣瓶普查整治工作,建立以氣瓶充裝單位為氣瓶安全責任主體的氣瓶安全監管新模式。整治的目標是全面實現氣瓶充裝單位擁有氣瓶產權並向用戶提供包裝氣瓶,氣瓶用戶租賃使用,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建檔登記並對氣瓶的安全、使用和維護全面負責。規範和強化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徹底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氣瓶數量不清,安全狀況不明,事故率高,檢驗率低,“流浪”氣瓶無人負責的一系列問題。
(二)普查整治要點
1、以充裝單位為依託,查清在用氣瓶的數量,完成在用氣瓶的數量普查;
2、對在用氣瓶進行檢驗治理,做好到期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將超過使用壽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予以查封或監督進行破壞性處理,消除事故隱患;
3、探索建立以氣瓶充裝單位為監察對象的氣瓶長效安全監管機制。
(三)進度要求
2003年上半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開展試點。
2003年下半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
2003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有1/3的市(地)完成氫、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和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專項普查整治工作,力爭2004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國的氣瓶普查整治工作。
二、普查整治範圍和重點
氣瓶普查整治的範圍包括盛裝永久氣體的無縫氣瓶和盛裝液化氣體的焊接氣瓶,含液化石油氣鋼瓶和溶解乙炔氣瓶,不含車用氣瓶、滅火用氣瓶等非包裝氣瓶和工業用非重複充裝氣瓶、呼吸用氣瓶等特殊氣瓶。普查整治的重點是氫、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和液化石油氣鋼瓶,普查整治的重點單位是小型的私營、個體充裝單位。
三、整治依據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三)《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四)《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五)《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六)相關氣瓶標準
四、普查整治工作的組織
(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切實加強領導,制定措施,明確目標,落實責任,保證進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在用氣瓶普查整治工作計畫和實施辦法,提出分階段工作目標,組建工作班子,建立責任制,落實工作任務,並定期督查工作進度和工作質量。各市(地)級局應定期向省級局報告工作進度,省級局應對普查整治工作開展階段性督查。
(二)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實施。要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試點的基礎上,儘快積累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經驗,以全面推進普查整治工作的開展。要充分依託氣瓶充裝單位,重視發揮氣瓶檢驗機構、經銷機構和使用單位的作用。與此同時,要抓緊對氣瓶充裝作業人員(含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考核,促進充裝單位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的重視和領導,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和協助。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將此次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義、目標、做法等向當地政府匯報,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要積極與當地安監、經貿、建設、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聯繫,取得他們的配合和協助,形成聯動協作的工作機制,整體推進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開展。
(四)加強宣傳,推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開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宣傳媒體,向氣瓶充裝單位、經銷單位、檢驗機構和廣大用戶宣傳在用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義和重要性,動員社會各界充分理解,積極支持氣瓶的普查整治工作。
五、普查整治工作步驟和方法
普查整治工作可以按下列要求分步驟進行:
(一)產權改革。產權改革主要是實現氣瓶充裝單位向用戶提供包裝氣瓶並對氣瓶安全負責。氣瓶充裝單位應擁有與其氣體生產或儲存能力相適應的自有產權氣瓶。無足夠自有氣瓶的充裝單位,不得繼續進行氣瓶充裝活動,收回其充裝資質證書。氣瓶充裝單位應通過合法手段取得所充裝氣瓶的產權,目前用戶擁有產權的氣瓶可根據自願的原則,通過協商以適當方法將產權轉移至氣瓶充裝單位,任何部門不得強行要求氣瓶用戶將氣瓶無償交給氣瓶充裝單位。
(二)普查摸底。普查摸底主要是充裝單位查清本單位已完成產權改革的氣瓶數量,並核查《產品合格證》或氣瓶製造(鋼印)標誌,核查在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或氣瓶定期檢驗標誌,摸清充裝氣瓶的安全狀況,對未超期氣瓶可直接塗敷氣瓶充裝單位標誌和打充裝單位鋼印標誌(無法打鋼印的氣瓶可用其他方法作出永久標誌,下同)。具有充裝資質的充裝單位標誌和鋼印標誌由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核發並對外公布。
(三)檢驗治理。充裝單位負責將超期未檢的自有氣瓶送至氣瓶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後,塗敷氣瓶充裝單位標誌和打鋼印標誌;對經檢驗報廢的氣瓶集中進行破壞性報廢處理。
(四)建檔登記。建檔登記主要是氣瓶充裝站對擁有產權的合格氣瓶進行建檔登記,氣瓶檔案包括:氣瓶編號、鋼印標誌、製造日期、檢驗記錄、檢驗合格證或新購氣瓶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及託管氣瓶產權所有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各氣瓶充裝單位應填寫《在用氣瓶普查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上報市(地)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由市(地)級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後,填寫《在用氣瓶普查登記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上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六。普查整治工作的幾項具體要求
(一)氣瓶充裝單位有責任向瓶裝氣體用戶提供氣體包裝氣瓶並以適當方式對用戶進行使用安全常識宣傳教育,充裝單位應對氣瓶的使用安全負責。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建檔登記的氣瓶並做到嚴格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充裝。一經發現充裝單位充裝了本單位無檔案的氣瓶,依據有關規章進行處罰。
(二)氣瓶檢驗機構要配合此次氣瓶普查整治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氣瓶標準的規定項目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特別要對氣瓶的製造鋼印和檢驗鋼印進行重點檢查,對超過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必須作破壞性報廢處理,嚴禁將報廢氣瓶翻新或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三)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強化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的年度監督檢查工作。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標誌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當責令其暫停充裝進行整頓。對整頓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報請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取消其充裝資格。
(四)鼓勵規模化經營和聯鎖經營。對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超過一定規模的氣瓶充裝單位,各省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充裝單位設立氣瓶檢驗站檢驗自有氣瓶或由充裝單位自主選擇氣瓶檢驗站送檢氣瓶,放寬對聯鎖經營的充裝單位的自有氣瓶運輸距離的限制等,以推進氣瓶監管新模式的建立。
(五)託管氣瓶是氣瓶產權改革的過渡形式,託管氣瓶雖不屬於充裝單位自有產權氣瓶的範疇,但負責託管的充裝單位必須對託管氣瓶的安全和維護保養、送檢全面負責。託管氣瓶必須有負責託管的充裝單位鋼印標誌。自此次普查後,對不能進行產權轉移的氣瓶不再進行託管,對已經託管並由充裝單位建檔登記的氣瓶,要在與原產權所有者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逐步向充裝單位自有氣瓶過渡。
(六)對瓶裝氣體氣瓶的經銷單位,如地方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則不再進行經銷單位資質的行政審批。瓶裝氣體氣瓶經銷單位的氣瓶安全管理工作,由氣瓶充裝單位全面負責。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氣瓶普查整治工作試點的基礎上,推廣氣瓶產權改革工作經驗,全面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各省級局應於5月底前將本省今年(2003年)計畫完成氣瓶普查整治的市(地)名單報總局鍋爐局,並定期向鍋爐局報告氣瓶普查整治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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