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55號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上述產品原產地標記保護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向我局提出。上述產品原產地標記保護申請資料存放在我局備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55號
  • 頒布時間:2003年5月29日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3-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3年第55號
根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通過了對菏澤牡丹生產企業的原產地標記保護申請的形式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確認合格,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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