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11號》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2月14日頒布的公告。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2-14
【生效日期】2003-0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2003年第11號
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我局通過了對龍泉青瓷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現批准自即日起對龍泉青瓷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龍泉青瓷原產地域範圍以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報“龍泉青瓷”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產區劃定的意見》(龍政[2002]46號)提出的地域範圍為準,為龍泉市現轄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