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新國家賠償法權威解讀

國家賠償—新國家賠償法權威解讀

《國家賠償—新國家賠償法權威解讀》是2010年中國檢察出版社音像中心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國家賠償—新國家賠償法權威解讀
  • 作者:許安標 胡仕浩 劉志遠
  • ISBN:CN.M39-10-304-00/V.D
  • 頁數: 行業司法
  • 定價: 1800元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音像中心
  • 出版時間:2010年11月
  • 開本:大16開
內容簡介,目錄,新增內容,

內容簡介

2010年12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將正式實施。為了全國廣大執法者能更準確掌握新《國家賠償法》,增強工作的主動性、預見性、確保各項執法工作良好運行,中國檢察出版社特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許安標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胡仕浩、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主任劉志遠博士等三位專家錄製了《國家賠償— 新國家賠償法權威解讀》光碟。

目錄

第一專題:國家賠償法的修改與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
主講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 許安標博士
第二專題:國家刑事賠償
主講人: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主任劉志遠博士
第三專題:國家行政賠償與非刑事賠償
主講人: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胡仕浩

新增內容

專章規定賠償監督權
根據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國家賠償的法律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的刑事賠償決定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監督;二是對行政賠償訴訟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鑒於國家賠償法確認程式的取消和賠償範圍的變化,相應調整了檢察機關的立案條件。如對於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傷害、死亡情形的,就應立案辦理。至於是否是由檢察人員違法辦案造成的,則在賠償程式中審查認定。 對於國家賠償法新增的聽取意見和協商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內容。嚴禁把協商當脅迫,以協商為名,濫用權力,脅迫當事人放棄賠償請求或者嚴禁違反法律規定搞協商,損害國家利益,把協商當私了。
精神撫慰金等司法解釋尚未出台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首次明確了國家賠償申請人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根據新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何界定“嚴重後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最高法院目前還沒有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亮點
取消“違法”前提 疑罪從賠成可能
不論採取逮捕措施之時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後,發生了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情形,除有免責情形的以外,國家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取消確認程式 降低申請門檻
“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請求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該規定正式取消了確認程式,降低了申請國家賠償的門檻,從程式上簡化了賠償請求的渠道環節。
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
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除非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將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
增設程式條件 避免有關部門扯皮
增加了申請書籤收制度和期限性規定等程式性規定,有利於受害人比較高效、快捷地實現國家賠償請求權,更可有效遏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和處理機關互相推諉扯皮情形的出現。
明確賠償主體 取消法檢共同賠償
新國家賠償法五大變化
新法規定“二審改判無罪的,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取消了法檢共同賠償的規定,減輕了檢察機關的賠償責任,更有效避免了請求人在實際獲賠中遭遇“踢皮球”現象。
為了使廣大考生更快的掌握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國家賠償法部分的複習要點,特整理權威對修改後的新國家賠償法做了最新權威解讀。
都說申請國家賠償難,原因為何呢?因為國家賠償還得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確認,而現實中有些機關以各種理由延緩確認或乾脆不確認,因為這個“高門檻”,國家賠償法被戲稱為“國家不賠法”。
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簡稱“新國家賠償法”),新國家賠償法將於12月1日施行。實施後,國家賠償申請難的狀況將大為改觀。
變化一、踢走門檻個人申請國家賠償更便捷
【舊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確認。
【新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式,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請求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解讀】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這種現象使確認程式成為個人申請賠償時需跨過的一個很高的“門檻”,民眾對此反響十分強烈。新國家賠償法取消了“確認”的程式規定,從程式上簡化了賠償請求的渠道環節,個人申請國家賠償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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