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產繼承

國家財產繼承,國際法術語,指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轉屬繼承國。國家繼承中的“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是指國家繼承發生之日,按照被繼承國國內法的規定為該國所擁有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國家財產繼承是國家繼承的重要方面,對於國家的發展有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財產繼承
  • 語言:國際法術語
  • 指代: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轉屬繼承國
  • 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 分類:國際
簡介,繼承內容,

簡介

“國家財產”指在國家繼承日期按照被繼承國國內法規定屬於被繼承國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包括不動產(如軍事設施、監獄、機場、政府辦公處所、國家醫院和國立大學等)和動產(如貨幣、國家公共基金等)。位於被繼承國領土內按該國國內法規定為第三國的財產,不受國家繼承影響。

繼承內容

1983年《關於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對國家財產繼承的主要規定為:(1)一國領土的一部分成為另一國領土的一部分時,在無協定情形下,位於繼承所涉領土內的被繼承國的國家不動產及與所涉領土的活動有關的被繼承國的國家動產應轉屬繼承國。(2)新獨立國家繼承位於所涉領土內的被繼承國的國家動產和不動產;屬於所涉領土但位於該領土之外而在領土附屬期間已成為被繼承國國家財產的動產和不動產應轉屬新獨立國家;位於所涉領土之外的不動產和不屬於所涉領土所有,與所涉領土的活動無關的被繼承國的國家動產,如該附屬領土曾為其創立作出過貢獻,應按所作貢獻的比例轉屬新獨立國家;如被繼承國和新獨立國家另訂關於國家財產繼承的協定,則該協定不得違反各國人民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國際法原則。(3)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合併成一個國家時,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轉屬繼承國。(4)一國的一部分領土分離而組成另一個國家,在無協定時,位於所涉領土的國家不動產及與所涉領土的活動有關的被繼承國的動產應轉屬繼承國;其他國家動產按公平比例轉給繼承國。(5)一國停止存在或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取代,適用上述第四項的原則,位於領土外的國家不動產按公平比例轉給被繼承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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