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ion in Respect of State Debts,指被繼承國的國家債務轉屬繼承國。國家繼承的重要方面。“國家債務”指一國對另一國、某一國際組織或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的符合國際法的任何財政義務,包括國債和以國家名義承擔而實際上用於地方工程或某一地區的地方化債務。國家對私人的債務和由地方當局承擔用於當地的地方債務,不屬於國家債務。惡債由於違反國際法而不屬國家繼承範圍,不得轉移給繼承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債務繼承
- 外文名:Succession in Respect of State Debts
- 定義:被繼承國的國家債務轉屬繼承國
- 啟用時間:1983年
規定,原則,
規定
1983年《關於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規定,在一國領土的一部分轉入另一國,或一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領土分離而組成一個或幾個國家或者與另一國合併時,被繼承國和繼承國間的國家債務的轉屬,可經雙方協定解決;如無協定,應按公平比例轉屬繼承國,並顧及諸如繼承國的財產、權利和利益與該項國家債務間的關係等有關情況。被繼承國解體而其領土各部分組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時,除被繼承國與各繼承國間或各繼承國間有協定外,被繼承國債務應按公平比例轉屬每個繼承國,並考慮各種有關情況。在國家合併場合,被繼承國債務轉屬繼承國。被繼承國的國家債務不應轉屬新獨立國家,除非兩國間協定另有規定,但轉屬的債務須與所涉領土的活動有關和與轉屬新獨立國家的財產、權利和利益有聯繫。此外,
原則
該協定不得違反各國人民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際法原則,其執行也不得危及新獨立國家的經濟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