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畫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是對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繳、沒收的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需要估價的物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部門要依照本辦法估定價格而制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畫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計畫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計畫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03
1997年4月22日計辦〔1997〕8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計委(計經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
廳(局):
為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印發的《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法發〔1994〕9號),特制定《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統一規範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制度,是人民法
院、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正確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對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繳、沒收的價格不明或價
格難以確定需要估價的物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委
托估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部門要依照本辦法估定價格。
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涉及面廣,時限性強,責任重大。各級
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政府價格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搞好這項工作。
三、各級政府價格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相應的規
章制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做好工作。
四、在國家制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鑑定收費辦法發布前,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可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並商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
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鑑定收費暫行辦法。
五、對在本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