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的通知在1990.11.10由國家計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計委
  • 頒布時間:1990.11.10
  • 實施時間:1990.11.10
為了進一步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21號《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決定設立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在技術現代化、管理現代化、人才現代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現將《“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也可設立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可根據本辦法自行制訂,並送國家計委科技司備案。
“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和協調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設立“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
第二條 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內容包括: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推廣,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及消化吸收國產化,產品質量和生產技術最佳化,管理現代化,人才培訓等。
第三條 “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的評獎範圍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工交企業。
第四條 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三十個企業,對前屆獲獎企業進行複查確認的,不占本次評選名額。
第五條 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
(一)企業依靠技術進步,使產品技術水平、質量、生產單耗、勞動生產率、安全環保、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居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或短期內自我發展的特別顯著的提高。
(二)卓有成效地套用國內外的新技術、新工藝和國產化新裝備改造企業,特別是在套用電子技術更新老產品、開發新產品,改造老工藝(裝備)、開發新工藝(裝備)、生產過程的自動控制,以及在計算機輔助管理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三)企業建立責任明、效率高的領導技術進步的組織體制和工作制度。制訂並認真實施目標明確、措施落實的技術進步規劃和年度計畫;用計算機輔助質量監控、最佳化調度和經營決策;並在評獎前三年內產品質量或質量管理方面獲得省級(含計畫單列市)或部級以上獎勵。
(四)企業有健全的技術開發機構和穩定增長的自籌資金投入技術開發與技術改造,並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或軍工單位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有充分數據顯示:企業技術進步的投入--產出--投入開始進入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
(五)堅持工人的文化、技術培訓和幹部更新知識的進修制。有充分證據顯示:企業在民眾性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和人員正常流動中,成功地調動職工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六)企業獲得省級(含計畫單列市)或部級企業技術進步獎。
第六條 設立“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評選程式:
(一)企業按照隸屬關係向主管部門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和有直屬企業的國務院各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評,並按國家計委下達的候選名額,推薦上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推薦的候選企業,分送各行業歸口部門進行複審。
(三)“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確認審定,並公布、授獎。
第八條 獲得“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的企業,授予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證書和獎牌。
第九條 在評選企業技術進步獎的同時,對在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授予“技術進步優秀管理工作者”稱號,並發給證書和獎章。獎勵條件及辦法另行制訂。
獲得國家級企業技術進步獎的企業,應對在推動本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對獲得“技術進步優秀管理工作者”稱號和獲獎企業給予獎勵的個人,應將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晉升、提級、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也可設立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參照本辦法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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