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醫函〔2014〕5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鞏固優質護理服務工作成效,進一步落實責任制整體護理,推進優質護理服務持續、深入開展,促進護理工作更加貼近臨床、貼近患者、貼近社會,經研究,決定開展2014—2017年為期3年的優質護理服務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範圍
全國各級各類醫院,重點是二級以上開展優質護理服務的醫院。
二、重點內容
(一)醫院高度重視和支持護理工作。
1.醫院領導高度重視優質護理服務工作,將此項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成立專門組織機構,制定切實可行方案,明確和落實醫院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實施目標管理。
2.定期研究推進優質護理服務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並有所突破和創新。
3.根據《護士條例》和“十二五”護理事業發展規劃綱要,注重護士隊伍建設,擴增臨床一線護士隊伍數量,滿足醫院護理崗位和臨床服務需求。
4.實施“人文關懷”,維護護士合法權益,改善護士工作條件,提高護士福利待遇,創造護士良好執業環境。
5.從人、財、物等方面加大對護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減少病房護士從事非護理工作,形成全院工作服務於臨床的格局,提高護理工作效率。
6.醫院根據核定的人員編制標準,落實護士編制。護士同工同酬,離職率低。
(二)實施科學護理管理。
7.根據醫院功能任務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扁平化的護理管理組織體系,明確並落實護理管理職責。
8.根據責任制整體護理要求,健全更新護理工作規章制度、疾病護理常規和臨床護理服務規範、標準。
9.科學設定護理崗位,合理配置並彈性調配護士人力,滿足臨床工作需要。禁止非護理崗位占護士編制。
10.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明確各護理崗位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標準,規範臨床護理執業行為。
11.制定並落實醫院護士的培訓計畫,以“崗位需求”為導向,加強新入職護士、在職護士、護理管理人員和專科護理人員崗位培訓,培訓內容符合責任制整體護理和護理崗位實際需求,切實提高護理管理和服務水平。
12.醫院結合實際,探索實施護士的分層級管理,合理設定臨床護士職業生涯發展路徑。
13.建立護士科學績效考核和分配製度,根據護理崗位職責、風險要素、工作數量和質量、患者滿意度等,對護士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護士的收入分配、獎勵評優、職稱晉升等結合起來,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調動護士積極性。
(三)改善臨床護理服務。
14.全院病房實施責任制整體護理,責任護士分管一定數量患者,在正確評估患者的前提下,為患者提供專業照顧、病情觀察、治療措施、心理支持、健康教育、溝通配合等護理服務,注重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和溝通交流。
15.責任護士全面落實護理職責,注重護理專業內涵建設,加強醫護團隊合作和患者溝通交流,為患者提供規範、專業、人性化的優質護理服務,促進患者及早康復。
16.病房管理井然有序,不依賴患者家屬或家屬自聘護工護理患者,陪護率明顯下降,保障患者醫療安全。
17.醫院在門(急)診、手術室等逐步開展優質護理服務,不斷改進護理服務,體現人文關懷。
18.積極開展延伸護理服務,將醫院內護理服務延伸至社區、家庭,為患者提供用藥指導、健康教育、慢病管理等服務。
19.患者對醫院護理服務滿意度評價高。
(四)持續改進護理質量。
20.有健全的護理質量控制組織,人員職責明確,護理質量控制標準科學合理,實施目標管理。
21.能夠合理使用質量持續改進工具持續改進護理質量,提升護理服務水平。
22.定期監測護理質量相關指標,分析指標數據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
23.完善並落實護理工作制度,針對重點部門、重點環節和重點患者的工作流程、應急預案和防範措施科學合理,落實到位。
24.按照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在醫療機構推行表格式護理文書的通知》,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完善醫院護理文書書寫規範、質量控制和考核標準。避免形式化書寫,減輕護士書寫負擔。
三、有關要求
(一)醫院自評。各級各類醫院要根據要求,每年下半年開展一次優質護理服務工作的自我評價,形成自評報告(《優質護理服務自評報告基本內容》見附屬檔案1),報送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自我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逐一落實,不斷推進優質護理服務工作。
(二)衛生計生部門抽查評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據《優質護理服務評價細則》(見附屬檔案2)對轄區內二級以上醫院的優質護理服務工作進行抽查評價,評價重點是醫院優質護理服務開展情況,臨床護理服務改善、護理質量持續改進情況,護士積極性調動情況及醫院自評整改情況等。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於每年12月底前將年度評價工作總結報送我委醫政醫管局。
(三)不定期抽查。我委將在各省(區、市)抽查評價的基礎上,適時組織開展抽查、覆核。
附屬檔案:
1.優質護理服務自評報告基本內容.docx
2.優質護理服務評價細則.doc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