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捲菸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是國家菸草專賣局2004年6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國煙科【2004】393號
行業各直屬單位:
國家局於今年初印發了《關於調整捲菸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國煙科〔2004〕27號),明確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後生產的盒標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捲菸不得在國內市場銷售”。
為進一步落實《關於調整捲菸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規定,做好調整捲菸焦油限量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後,各捲菸生產企業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捲菸,其標註焦油量超過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銷毀手續,予以銷毀,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後,一律不得再生產盒標焦油量超過15毫克的捲菸,並保存好原始數據。
三、今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盒標焦油量超過15毫克的捲菸,仍可繼續銷售。
四、各級菸草質檢站要加強對今年7月1日以後生產的捲菸的質量監督檢測,確保檢測數據的完整。
國家局於今年初印發了《關於調整捲菸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國煙科〔2004〕27號),明確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後生產的盒標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捲菸不得在國內市場銷售”。
為進一步落實《關於調整捲菸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規定,做好調整捲菸焦油限量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後,各捲菸生產企業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捲菸,其標註焦油量超過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銷毀手續,予以銷毀,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後,一律不得再生產盒標焦油量超過15毫克的捲菸,並保存好原始數據。
三、今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盒標焦油量超過15毫克的捲菸,仍可繼續銷售。
四、各級菸草質檢站要加強對今年7月1日以後生產的捲菸的質量監督檢測,確保檢測數據的完整。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