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是指國家為了經濟建設的需要以信用方式為財政籌措的資金。這類公債可以用“國家經濟建設”的字樣標明,有的沒有直接標明,但可以根據其實際用途來判斷其是否屬於經濟建設公債。我國中央人民政府自1954—1958年曆年發行的國家公債屬此性質,共籌措到62.17億元。償還期限除1954年發行的分8年償還外,其餘各年發行的分10年償還。債券利率均為年息4厘,每年付息一次。發行對象主要為城市私營工商業者、公私合營企業的私方人員、機關團體職工等。至1968年止,公債本息已全部還清。1979年以來,我國又重新開始發行國庫券,從支出用途看,主要也屬經濟建設公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 範圍:中國
- 發起時間:1954年
- 目的:加速國家經濟建設
從1954~1958年,中國連續五次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公債的計畫發行額,除1958年為6.3億元外,其餘四次均為6億元,都以人民幣為計量單位,利息率均為年息四厘。公債的償本,除1954年為8年期,分8次償清外,其餘四次都是10年,分10次償清。償本期內每年付息一次。至1968年止,該公債的本息全部償清。這五次公債發行都超額完成,實際發行額共為35.44億元,超過計畫發行額的16.96%。特別是1954年發行的公債,超過計畫數的39.33%,達8.36億元。該項公債主要以城市私營工商業者、公私合營企業的私方人員、機關團體職工等為發行對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經理公債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公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銀行和公私合營銀行抵押。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的發行對於實現社會主義改造,鞏固和加強社會主義經濟的物質基礎,起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