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株洲調查隊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14號)、《關於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05]149號)、《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國統字[2005]158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省級以下各級調查隊組建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06]89號以及《國家統計局關於湖南地區國家統計局市場級調查隊組建方案的批覆》(國統字[2006]164號),設立國家統計局株洲調查隊。國家統計局株洲調查組隊既是政府統計調查機構,也是統計執法機構,具有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監督的職權,獨立向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上報調查結果,並對上報的調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承擔地方政府委託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二)人事教育法規科,(三)綜合科,(四)住戶調查科,(五)消費價格調查科,(六)產業調查科,(七)監測與專項調查科,(八)工會,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城鄉住戶、國民經濟主要行業生產價格、投資價格、居民消費價格、農產量、農業中間消耗、服務業、規模以下工業、規模以下固定資產投資和資質以外建築業企業等國家抽樣調查制度,以及國家統計局布置的有關企業景氣、企業集團、現代企業制度跟蹤監測、農村貧困監測、城鄉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等專項調查制度。
(二)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局快速反應制度,組織開展經濟社會重大問題專項調查,及時報告本地區的突發性事件和重大社會經濟問題等方面的信息。
(三)參與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普查項目。
(四)根據總隊的授權,管理和公布有關統計調查數據。
(五)負責查處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六)負責調查隊機關人事、財務工作,協助總隊管理縣級調查隊人事、財務工作。
(七)負責調查隊機關黨的建設、紀檢檢察工作,協助總隊指導縣級調查隊紀檢檢察工作。
(八)組織指導地方調查隊的業務工作。
(九)接受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統計調查,提供統計數據處理服務。
(十)完成國家統計局和總隊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負責全隊政務;負責管理全隊財務和財產,監督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承擔文秘、機要、檔案、保密、政務信息、文印、信訪、督辦、對外聯繫、接待、後勤服務、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法規科

負責全隊人事、勞動工資;負責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方法制度的宣傳普及並開展統計執法工作; 負責全隊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全隊機關制度建設、機關黨建、黨務,以及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三)綜合科

負責統計調查數據和調查資料的對外提供和發布;開展統計分析研究與統計科研工作,編輯發行調查資料;評估審核重要統計數據;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統計調查資料的共享與使用;組織蒐集重大信息;負責全隊信息技術套用、計算機管理及維護;參與規劃和組織實施統計信息化建設,提供數據處理傳輸的技術支持和服務;負責城市基本情況統計;組織開展城市、縣(市)、鄉鎮社會經濟情況統計調查和社會經濟監測調查;組織開展國家布置的重大項目和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題調查。

(四)住戶調查科

組織實施城鎮住戶調查,包括城鎮住戶家庭基本情況、收入、支出、消費、投資等調查。指導全市各縣(市)區城鎮住戶調查工作,並對其調查數據進行評估。

(五)消費價格調查科

組織實施居民消費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調查,包括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低收入戶消費價格調查,指導縣(市)區消費價格調查,並對其調查數據進行評估。

(六)產業調查科

組織實施規模以下工和部份服務業抽樣調查工作;組織實施限額以下批零貿易、住宿、餐飲業調查,規模以下固定資產和資質等級以外建築業調查,以及為滿足國民經濟核算需要進行的有關抽樣調查。;組織實施工業品、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價格調查;指導縣(市)區開展上述調查工作,並對其調查數據進行評估。

(七)監測與專項調查科

組織實施企業集團和企業景氣統計調查;負責配合省總隊開展製造業、非製造業有關企業的抽樣調查;組織開展省、市和有關門部門布置和委託的專項調查任務以及其它市場調查工作任務。

(八)工會

負責工會工作;負責全隊離退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婦女工作,計畫生育工作;組織開展機關民眾性文化娛樂活動。並協助人事教育法規科做好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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