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是國家統計局下屬南通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統計的一個調查隊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所在地:江蘇省南通市
機構性質,機構沿革,工作職能,
機構性質
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是國家統計局派出機構,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正處級單位。
機構沿革
1984年根據省六部門蘇統農調(84)第90號檔案精神,南通市成立城調隊,1999年經市編辦批覆明確名稱為江蘇省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為副處級單位。2001年經市編辦批覆明確名稱為國家統計局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內設:住戶科、物價科、綜合科。
1986年根據通統發[1986]9號檔案精神,南通市城調隊內部建立兩個科:物價調查科,負責市場物價調查工作;住戶調查科,負責城市居民住戶調查工作。
1989年4月,根據省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蘇城調隊[1989]9號檔案精神,我市城市抽樣調查隨改稱為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
1991年5月,南通市城調隊成立住戶調查科、物價調查科。
1996年4月,建立縣(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為全民事業性質,隸屬於各縣(市)統計局,業務上接受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的指導。
1998年成立國家統計局南通市企業調查隊,為副處級單位。內設:綜合科、產業調查科、專項調查科、企業監測科。
1999年根據通編髮[1998]77號檔案精神,確定市企調隊是國家統計局派駐南通市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由市統計局代管,行使統計調查行政職能;內設機構:綜合科、產業調查科、專項調查科、企業監測科;人員編制23名:隊長1名、副隊長2名、科長4名、副科長4名。
1999年根據通編髮[1999]15號檔案精神,確定市城調隊是國家統計局派駐南通市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由市統計局代管,行使統計調查行政職能;內設機構:綜合科、住戶調查科、物價調查科;人員編制16名:隊長1名、副隊長1名、科長3名、副科長3名。
2000年5月,經南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國家統計局南通市企業調查隊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
2001年12月,經南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江蘇省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更名為國家統計局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
2008年6月24日,根據蘇調字[2008]59號檔案精神,撤銷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南通市企業調查隊;設立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南通調查隊為正處級機構。
1986年根據通統發[1986]9號檔案精神,南通市城調隊內部建立兩個科:物價調查科,負責市場物價調查工作;住戶調查科,負責城市居民住戶調查工作。
1989年4月,根據省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蘇城調隊[1989]9號檔案精神,我市城市抽樣調查隨改稱為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
1991年5月,南通市城調隊成立住戶調查科、物價調查科。
1996年4月,建立縣(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為全民事業性質,隸屬於各縣(市)統計局,業務上接受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的指導。
1998年成立國家統計局南通市企業調查隊,為副處級單位。內設:綜合科、產業調查科、專項調查科、企業監測科。
1999年根據通編髮[1998]77號檔案精神,確定市企調隊是國家統計局派駐南通市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由市統計局代管,行使統計調查行政職能;內設機構:綜合科、產業調查科、專項調查科、企業監測科;人員編制23名:隊長1名、副隊長2名、科長4名、副科長4名。
1999年根據通編髮[1999]15號檔案精神,確定市城調隊是國家統計局派駐南通市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由市統計局代管,行使統計調查行政職能;內設機構:綜合科、住戶調查科、物價調查科;人員編制16名:隊長1名、副隊長1名、科長3名、副科長3名。
2000年5月,經南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國家統計局南通市企業調查隊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
2001年12月,經南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江蘇省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更名為國家統計局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
2008年6月24日,根據蘇調字[2008]59號檔案精神,撤銷南通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南通市企業調查隊;設立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南通調查隊為正處級機構。
工作職能
國家統計局南通調查隊既是政府統計調查機構,也是統計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監督的職權,獨立向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上報調查結果,並對上報調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承擔地方政府委託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一)完成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完成地方政府委託的有關統計調查任務。
(三)完成江蘇調查總隊交辦的統計調查任務。
(四)協助地方統計局完成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任務。
(五)組織指導地方調查隊的有關業務工作。
(六)負責查處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七)負責調查隊機關黨的建設、紀檢監察和幹部管理工作。
(八)完成國家統計局和江蘇調查總隊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完成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完成地方政府委託的有關統計調查任務。
(三)完成江蘇調查總隊交辦的統計調查任務。
(四)協助地方統計局完成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任務。
(五)組織指導地方調查隊的有關業務工作。
(六)負責查處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七)負責調查隊機關黨的建設、紀檢監察和幹部管理工作。
(八)完成國家統計局和江蘇調查總隊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