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範圍,2 引用檔案,3 術語定義,4 產品分類,5 技術要求,6 試驗方法,7 檢驗規則,8 實施監督,9 法律責任,附錄 A,附錄 B,附錄 C,附錄 D,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代替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本標準與GB 18401-2003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範圍中增加“家用”,刪除“使用”、刪除“供需雙方另有協定的除外”;
第2章增加1項引用標準GB/T23344;
嬰幼兒的年齡由24個月改為36個月;
4.1的產品分類同A、B和C類代號改為直接以文字描述分類;
表1中B類的pH值由4.0~7.5修改為4.0~8.5;
表1的腳註a和b的產品明確為“非最終產品”;
表1的腳註b增加了“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表1的腳註c增加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
5.2增加"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5.3增加”產品按件標註一種類別“,該條注中的80cm改為100cm;
刪除了6.8中的檢出限;
將7.4注的內容納入條文中;
附錄A增加了A.11、A.12、和A.13,A.9修為為"布藝工藝品";
調整了附錄B中的一些示例;
附錄C清單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增加了附錄D。
本標準僅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提出要求,其他要求按相應標準執行。
本標準的附錄C為規範性附錄,附錄A、附錄B、和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紡織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鄭宇英、徐路、王寶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8401-2001,GB 18401-2003。
1 範圍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契約的約定執行。
註: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於本技術規範的範疇,供需雙方另有協定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技術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技術規範的條款。幾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技術規範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GB/T 2912.1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2912.1-2009,ISO 14184.1:1998,MOD)
GB/T 3920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2008,eqv ISO 105 X12:2001,MOD)
GB/T 3922 紡織品耐汗漬色牢度試驗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紡織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GB/T 7573-2009,ISO 3071:2005,MOD)
GB/T 17592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18886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唾液色牢度
GB/T 23344 紡織品 4-氨基偶氮苯的測定
3 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3.1 紡織產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紡、織、染等加工工藝或再經縫製、複合等工藝而製成的產品,如紗線、織物及其製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為保證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無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 嬰幼兒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齡在36個月以內的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
3.4 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的大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3.5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4 產品分類
4.1 產品分為3類:
A類:嬰幼兒用品;
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附錄B給出了3類產品的典型實例。
4.2 需用戶再加工後方可使用的產品(例如:面料、絨線)根據最終用途歸類。
5 技術要求
5.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見表1
項目 | A類 | B類 | C類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染色牢度(b)/級
| 耐水(變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漬(變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鹼汗漬(變色、沾色) | 3-4 | 3 | 3 |
耐乾摩擦 | 4 | 3 | 3 |
耐唾液(變色、沾色) | 4 | —— | —— |
異味 | 無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c ) (mg/kg)
| 禁用 |
a 後續加工工藝中必須要經過濕處理的非最終產品,pH值可放寬大至4.0~10.5之間。 b 對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最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等傳統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c 致癌芳香胺清單見附錄C,限量值 ≤ 20 mg/kg
|
5.2 嬰幼兒用品應符合A類產品的技術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產品的技術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產品的技術要求,其中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5.3 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例如:A類、B類或C類)。產品按件標註一種類別。
註:一般適於身高100cm及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紡織產品。
6 試驗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 2912.1執行。
6.2 pH值的測定按GB/T 7573執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5713執行。
6.4 耐酸鹼汗漬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2執行。
6.5 耐乾摩擦色牢度的測定按GB/T 3920執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測定按照GB/T 18886執行。
6.7 異味的檢測採用嗅覺法,操作者應是經過訓練和考核的專業人員。
樣品開封后,立即進行該項目的檢測。檢測應在潔淨的無異常氣味的環境中進行。操作者洗淨雙手後戴手套,雙手拿起試樣靠近鼻腔,仔細嗅聞試樣所帶有的氣味,如檢測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氣油、煤油味)、魚腥味、芳香烴氣味中的一種或幾種,則判為"有異味",並記錄異味類別。否則判為"無異味"。
應有2人獨立評判,並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如2人檢測結果不一致,則增加1人檢測,最終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和GB/T 23344執行。
註:一般先按GB/T 17592檢測,當檢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時,再按GB/T 23344檢測。
7 檢驗規則
7.1 從每批產品中按品種、顏色隨機抽取有代表性樣品,每個品種和每個顏色抽取1個樣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樣,樣品尺寸為長度不小於0.5m的整幅寬;服裝或製品的取樣數量應滿足試驗需要。
7.3 樣品抽取後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理。相關試驗的取樣方法參見附錄D的取樣說明。
7.4 根據產品類型(安全要求類別)對照表1評定,如果樣品測試結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則該樣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對直接接觸皮膚類和非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重量不超過整件製品的1%的小型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抽取樣品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呂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合格。
8 實施監督
8.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範。不符合本技術規範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8.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均有權檢舉、申訴、投訴違反本技術規範的行為。
8.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8.4 本技術規範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9 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技術規範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不屬本技術規範範圍的紡織產品目錄
A.1 土工布、防水油氈基布等工程用紡織產品
A.2 造紙毛毯、帘子布、過濾布、絕緣紡織品等工業用紡織產品
A.3 無土栽培基布等農業用紡織產品
A.4 防毒、防輻射、耐高溫等特種防護用品
A.5 漁網、纜繩、登山用繩索等繩網類產品
A.6 麻袋、郵包等包裝產品
A.7 醫用紗布、繃帶等醫療用品
A.8 布藝、 毛絨類玩具
A.9 裝飾掛布、工藝品等裝飾小物件
A.10 廣告燈箱布、遮陽布等室外裝飾產品
A.11 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
A.12 箱包、背提包、鞋、傘等
A.13 地毯
附錄 B
(資料性附錄) 紡織產品分類示例
表B.1給出的產品作為陳述產品分類的示例。表B.1中沒有列出的產品應按照產品的最終用途確定類型。
表B.1
類型 | 典型示例
|
嬰幼兒紡織產品 | 尿布、內衣、圍嘴兒、睡衣、手套、襪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
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 | 內衣、襯衣、裙子、褲子、襪子、床單、被套、毛巾、泳衣、帽子 |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 | 外衣、裙子、褲子、窗簾、床罩、牆布 |
附錄 C
見下圖:
附錄 D
D.1 染色牢度試驗的取樣
按相關的試驗方法規定.對於花型循環較大或無規律的印花和色織產品,分別取各色相檢測,以級別最低的作為試驗結果。
D.2 甲醛、pH值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試驗的取樣
D.2 .1 有顏色圖案的產品;
—— 有規律圖案的產品,按循環取樣,剪碎混合後作為一個試樣。
—— 圖案循環很大的產品,按地、花的面積比例取樣,剪碎混合後作為一個樣品。
—— 獨立圖案的產品,其圖案面積能滿足一個試樣時,圖案單獨取樣;圖案很小不足一個試樣時,取樣應包括該圖案,不宜從多個樣品上剪取後合為一個試樣。
—— 圖案較小處僅檢測可分解芳香胺。
D.2 .2 多層及複合的產品;
—— 能手工分層的產品,分層取樣,分別測定;
—— 不能手工分層的產品,整體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