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

《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是由民政部印發。該標準指國家級福利院必須具有一定規模。國家一級福利院床位總數在150 張以上,國家二級福利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上。有一支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化隊伍,其中醫療康復專業隊伍中必須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家一級福利院醫護人員應占全院職工總數的70%以上, 國家二級福利院應占65%以上。有較為完善的生活服務保障設施,基本的現代醫療康復設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
  • 印發:民政部
  • 隸屬:機關檔案
  • 對象:福利院
概述,功能,管理,質量,效益,附則,

概述

民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現將《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國福利院的巨觀管理,促進福利院的正規化建設,特制定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由國家投資興建、縣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體、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院的評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條國家級福利院的總體要求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收養、休養人員服務,與收養、休養人員建立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主義人際關係。
(二)堅持辦院宗旨,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無”(無家可歸、無依無靠、 無生活來源)對象的收養任務。
(三)深化改革,實現由福利型向福利經營型、封閉型向開放型、供養型向供養康復型的轉變。
(四)管理、服務規範化,效益顯著,在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中起骨幹、示範作用。
第四條國家級福利院分為國家一級福利院和國家二級福利院。申報國家福利院須經省級民政廳(局)審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功能

第九條具有開展老年人、傷殘兒童、精神病人的醫療、護理和康復工作的能力。
第十條擴大服務面,具有向社區康復輻射的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專業培訓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條具有自我發展能力。能利用現有設施和醫療條件,向社會開放,增加收入,不斷改善收養、休養人員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務設施。

管理

第十三條有健全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事業心強,廉潔奉公,團結協作,求實創新,政績突出。
第十四條有高效、精幹的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十六條有完善的以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院容院貌好,生活環境優美舒適。國家一級福利院應是本地區的花園式單位,國家二級福利院應是本地區的綠化先進單位。
第十八條精神文明建設成果顯著。

質量

第十九條為收養、休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精心安排收養、休養人員的吃、穿、住、治療和康復。收養、休養人員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民眾的一般生活水平。國家一級福利院和二級福利院的收養、休養人員及其家屬滿意率分別達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條認真做好醫療保健工作。定期為收養、休養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全病歷檔案,有病及時治療。連續三年內無責任醫療事故。國家一級福利院單病種的治癒好轉率高於95%,國家二級福利院高於90%。
第二十一條精心護理患病的收養、休養人員。所有上崗的護理人員都必須進行培訓。基礎護理合格率、護理技術操作合格率、護理規程合格率達到規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開展收養、休養人員康復活動有顯著成效。國家一級福利院收養、休養人員的康復參與率達到98%、康復有效率達到90%,國家二級福利院康復參與率達到90%、康復有效率達到85%。

效益

第二十三條床位利用率高。國家一級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達到98%以上, 國家二級福利院達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與收養、休養人員的比例合理。國家級福利院應達到以下標準:工作人員與正常老人的比例為1:4;與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1.5;與健全兒童的比例為1:6;與嬰兒、殘疾兒童的比例為1:1.5;與精神病人的比例為1:2.5。
第二十五條事業費開支合理。國家撥給的事業費重點用在收養、休養人員身上。國家一級福利院收養、休養人員年生活費開支占年事業費的比例達到80%, 國家二級福利院達到70%。
第二十六條創收能力強。 按職工總數計算, 國家一級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創收為4000元,國家二級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創收為3000元。

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可依據本標準,制定本地區福利院等級評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標準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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