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力產品徵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4-10-27由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4]572號
【發布日期】1994-10-27
【生效日期】1994-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4]572號
【發布日期】1994-10-27
【生效日期】1994-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電力產品徵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電力產品徵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國稅函發[1994]5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便於電力行業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兼顧發、供電企業所在地的經濟利益,我局結合電力行業的生產、銷售特點和現行核算體制,於今年(1994年)3月制定了《電力產品徵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對獨立核算的電力公司所屬電力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在徵收增值稅時採用在發電和供電環節分別預征,由電力公司統一結算的辦法。這個辦法基本解決了電力行業徵收增值稅問題,但由於各地情況不一,有些地區反映,目前供電環節預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電環節收入大量轉移到省電力公司所在地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意見,各地如需調整預征率的,可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意見後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批。
為便於電力行業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兼顧發、供電企業所在地的經濟利益,我局結合電力行業的生產、銷售特點和現行核算體制,於今年(1994年)3月制定了《電力產品徵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對獨立核算的電力公司所屬電力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在徵收增值稅時採用在發電和供電環節分別預征,由電力公司統一結算的辦法。這個辦法基本解決了電力行業徵收增值稅問題,但由於各地情況不一,有些地區反映,目前供電環節預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電環節收入大量轉移到省電力公司所在地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意見,各地如需調整預征率的,可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意見後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