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試點工作的通知》是稅務總局1997年5月27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88號
【生效日期】1997-05-2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國稅發[1997]88號1997年5月27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2號)的有關精神,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和財務監督,堵塞稅收漏洞,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內貿易部、電子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出《關於在商業服務業娛樂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通知》(國稅發[1997]65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了做好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是加強稅收監控和發票管理,提高稅收徵收電算化管理水平,堵塞稅收漏洞的一項重要措施。試點城市的稅務機關一定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試點工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並組成專門辦事機構負責試點的組織實施。
二、全國的試點城市確定為北京、青島、濟南、合肥、長沙、西安、江門。各省也可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確定本省的試點城市,並納入全國試點的統一部署。
三、試點城市的稅務機關應按照《通知》確定的推行使用範圍,在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地區“小規模納稅企業”和“有一定經營規模及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的具體標準。有條件的地區,還可選擇1至2個專業市場進行試點。試點城市稅務機關要制定出具體的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在上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行。
四、試點的實施步驟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時間為1997年6月至8月。在這一階段要做好試點的調查研究和摸底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管理辦法,確定機型、機器數量,同時要做好稅控收款機使用培訓和安裝工作。第二階段為實施階段,時間為1997年9月至1998年9月。第三階段為總結完善階段,時間為1998年10月至12月。分步實施的具體時間安排由試點城市的稅務機關確定。
五、試點城市增值稅納稅人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工作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營業稅納稅人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國稅局、地方稅局要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做好各項試點工作。為了保證納稅人按照規定使用稅控收款機,並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可採取把使用稅控收款機與查帳徵收、定期定額徵收等方式相結合的辦法實施監控。
六、稅控收款機收款條是否納入發票管理,在試點期間暫由各試點城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稅控收款機收款條作為發票使用的,應套印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發票監製章。稅控收款機專用發票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開票日期、發票號碼、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單價、數量、合計金額和機器編號。稅控收款機收款條不作為發票使用的,如付款方索取發票,在列印收款條的同時,開具普通發票。稅控收款機收款條的規格、式樣和內容由試點城市的稅務機關確定。
七、稅控收款機的行銷方式,應本著儘量減少中間環節,降低成本,有利於減輕納稅人負擔和專項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確定,並努力作好售後服務。
八、試點城市的稅務機關應注意研究如何將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與稅收征管改革中的計算機套用和電子申報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提高納稅申報電算化程度。
九、加強稅控收款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是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關鍵。各地稅務機關要下大力氣作好監督檢查工作,確保納稅人按照規定使用稅控收款機。
十、推行稅控收款機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試點城市的稅務機關要緊密依靠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努力做好宣傳,培訓及各項準備工作,並將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及時上報總局。在試點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保證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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