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規定,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實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方針,對退耕戶根據退耕面積由國家無償提供糧食補助。因此,為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徵增值稅。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1]131號
【發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2001-1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1]131號
【發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2001-1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2001年11月26日國稅發〔200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