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法規。
主要內容是省聯社每年度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為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後由基層社稅前扣除。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是指省聯社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照稅法規定每年度應提取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省聯社發生的本年度各項費用,在分攤時,應根據本年度實際發生數,按照以下公式,分攤給其各基層社。各基層社本年度應分攤的費用=省聯社本年度發生的各項費用×本年度該基層社營業收入/本年度各基層社營業總收入。省聯社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上述分攤方法的,由聯社提出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執行。省聯社分攤給各基層社的上述費用,在按季或按月申報預繳所得稅時,可以按季或按月計算扣除,年度彙算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稅函[2010]80號
為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的要求,各省相繼組建了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省聯社的投資人為本省各農村信用社和地(市)級、縣級聯社(以下簡稱基層社),為獨立法人機構。省聯社的主要職能為對本省各基層社提供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等,每年發生的服務性支出,由各基層社按比例共同負擔。鑒於省聯社和基層社的特殊的組成關係,關於省聯社每年發生的服務性支出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省聯社每年度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為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後由基層社稅前扣除。
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是指省聯社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照稅法規定每年度應提取的折舊額或攤銷額。
二、省聯社發生的本年度各項費用,在分攤時,應根據本年度實際發生數,按照以下公式,分攤給其各基層社。
各基層社本年度應分攤的費用=省聯社本年度發生的各項費用×本年度該基層社營業收入/本年度各基層社營業總收入
省聯社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上述分攤方法的,由聯社提出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執行。
省聯社分攤給各基層社的上述費用,在按季或按月申報預繳所得稅時,可以按季或按月計算扣除,年度彙算。
三、省聯社每年制定費用分攤方案後,應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後執行。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實施具體管理。
四、本通知實施前,經稅務總局批准,有關省聯社已向基層社收取專項資金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凡該項資金已按稅務總局單項批覆由各基層社分攤在稅前扣除的,其相應資產不得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複提取折舊費、攤銷費,並向基層社分攤扣除。各基層社交付給省聯社的上述專項資金的稅務處理,仍按照稅務總局已批准的專項檔案規定繼續執行到期滿。
五、省聯社自身從事其它業務取得收入所發生的相應費用,應該單獨核算,不能作為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六、地市與縣聯社發生上述共同費用的稅務處理,也應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度沒有按照本規定或者以前專項規定執行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執行,並統一在2009年度彙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2008年度按照以前辦法由省聯社向基層社收取管理費的,該收取的管理費與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可由基層社分攤的費用扣除額的差額,應在2009年度彙算清繳時一併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