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貴州災區稅收申報繳納延長期限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貴州災區稅收申報繳納延長期限問題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貴州災區稅收申報繳納延長期限問題的通知
  • 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時間:2008年
通知全文,

通知全文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現就你省雪災期間納稅申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申報繳納稅款的,可以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春節期間申報納稅期限順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1號)明確2008年春節期間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19日。順延期限屆滿因災情仍無法正常申報繳納稅款的,你局可依照稅收征管法第27條、第31條以及實施細則第37條、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酌情進一步批准延期至2月底,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1月份認證但受災害天氣影響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可延長至上述期限內認證,其進項稅額在1月份納稅申報表中申報抵扣,申報資料暫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對;3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內將1月份、2月份申報表銷項數據、進項數據分別相加,與稅務機關採集的2個月的報稅信息、認證信息進行總額比對。與此同時,要主動向納稅人說明情況,耐心細緻地加以解釋。
1月份的專用發票和四小票數據採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不再進行考核。
三、對你省因災害天氣原因導致本省出口企業不能按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以及全國其他地區出口企業因受災地區原因導致退稅單證沒有收齊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檔案第4條規定,辦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手續。
四、受災害天氣影響的其他地區,可比照上述規定處理,但要將情況及處理辦法報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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