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成本分攤協定管理公告的解讀是在2015年06月26日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範成本分攤協定管理,我們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成本分攤協定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定,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哪些資料?
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定副本。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定,即意味著與其關聯方發生了關聯業務往來,無論該協定執行與否,均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定,是否應經稅務機關審核?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定,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將加強對成本分攤協定的後續管理,如果成本分攤協定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稅務機關將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定期間,是否應進行補償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定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將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四、本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六十九條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定,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哪些資料?
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定副本。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定,即意味著與其關聯方發生了關聯業務往來,無論該協定執行與否,均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定,是否應經稅務機關審核?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定,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將加強對成本分攤協定的後續管理,如果成本分攤協定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稅務機關將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定期間,是否應進行補償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定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將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四、本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六十九條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