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9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發〔2014〕107號印發《關於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分持續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實行稅務行政審批目錄化管理、認真落實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措施、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管理、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5部分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 文號:稅總發〔2014〕107號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時間:2014年9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稅總發〔2014〕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進一步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釋放改革紅利,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不斷提高稅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學化水平,現就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持續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2013年3月,國務院啟動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稅務總局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從政治、大局和實現稅收現代化的高度,轉變觀念、創新舉措、放管結合,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核實行政審批項目底數,公開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取消和下放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加強督促檢查,強化後續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得到了國務院和國務院審改辦的充分肯定。
(二)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仍存在問題和不足。一是稅務行政審批目錄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實。二是部分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流程設定和表證單書調整、修改滯後。三是後續管理跟進不夠及時。
(三)充分認識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各級稅務機關務必在思想認識和行動上與黨中央、國務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係、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預防和治理腐敗、建設廉潔政府的必然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以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項要求為突破口,不斷深化以風險管理為嚮導的征管改革、最佳化納稅服務、強化信息管稅、推進依法行政,努力推動實現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嚴格實行稅務行政審批目錄化管理
(四)實行行政審批目錄化管理。實行行政審批目錄化管理,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重要舉措。2014年2月,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公開了各級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不包括僅由地方稅務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下同),並規定不得在公開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因此,凡是不在10號公告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範圍內的稅務事項,包括依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印發)等稅收規範性檔案設立的備案事項,不得再採取具有核准性質的事前備案和其他形式的行政審批管理方式。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以未列入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範圍內的稅務事項的設立依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為由,對該稅務事項繼續採取行政審批管理方式;不得對已經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變相保留或者恢復。
(五)公開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省以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10號公告公布本級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依法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但不得擅自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中的審批事項。
(六)積極穩妥推進地方稅務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地方稅務機關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當妥善處理稅務總局與地方政府的關係。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必須執行,屬於地方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抓好落實。地方稅務機關要認真執行10號公告,同時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摸底核實、清理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公開工作。對法律、行政法規、稅務部門規章和稅務總局稅收規範性檔案,以及稅務總局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設立的、僅由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其是否取消和下放,應當由設定該行政審批事項的機關決定。
三、認真落實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措施
(七)實施稅務行政審批合法性審查。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設定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對可能涉及設立行政審批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必須嚴格把關,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制度性侵權,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按照“將合法性審查延伸到稅收執法的重要環節。稅收重大決策、稅務行政審批、稅務行政處罰三項工作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要求,積極實施稅務行政審批合法性審查,確保行政審批的合法性。認真落實行政執法和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強化行政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完善內控機制建設,提高行政審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八)抓緊清理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檔案依據、征管流程和表證單書。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據職權全面清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對設定了不在10號公告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應當立即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對已經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清理、修改或者廢止。稅務總局將按照取消和下放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後的管理要求,對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流程進行調整。各級稅務機關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表證單書,應當抓緊進行清理和修改。
(九)研究提出擬取消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相關配套措施。對擬取消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稅務總局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提前著手研究審批依據修改、流程設定調整、表證單書清理和加強後續管理等工作,做好工作銜接,確保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得到全面落實。
四、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十)推進放管結合。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既要簡政放權,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轉變職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把該管的管住、管好、管到位,更好發揮稅務機關的職能作用。應當注重統籌協調,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後續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之中,做到有機結合、無縫銜接,提高稅收管理的信息化、精細化和科學化水平。
(十一)實施備案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區分行政審批和備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備案方式變相實施審批。實施備案管理的事項,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材料,稅務機關應當將其作為加強後續管理的資料,但不得以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沒有按照規定備案為由,剝奪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獲得的利益、取得的資格或者可以從事的活動。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十二)最佳化申報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調整、補充、細化、最佳化與取消和下放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納稅申報資料,通過申報環節管控納稅人自主適用稅法和稅收政策的行為,同時通過申報環節獲取納稅人的相關信息資料,為開展其他後續管理活動提供基礎信息和數據。
(十三)加強風險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申報信息、第三方信息,運用風險評估模型分析判斷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的風險等級,與其他相關稅收管理工作相統籌,分別採取案頭評估、日常檢查、重點稽查等方式分類實施後續管理,提高后續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四)強化信用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納稅信用管理,跟蹤了解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後納稅人履行相關稅收義務的信用狀況,及時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納稅人的滿意度、遵從度。
五、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強上下級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征管科技部門負責牽頭調整和清理涉及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流程設定和表證單書,各業務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清理審批事項、相關依據、制定和落實後續管理措施,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最佳化服務工作,督察內審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牽頭對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和後續管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執法督察和執法監察,共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十六)狠抓工作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局內各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和實際,按照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有關要求,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結合績效管理狠抓工作落實,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為2020年基本實現稅收現代化作出貢獻。
本意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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