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燒鹵熟制食品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261號 【發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1996-05-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燒鹵熟制食品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6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6年5月20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261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燒鹵熟制食品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覆
(1996年5月20日國稅函〔1996〕26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經營烤鴨等熟制食品徵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字〔1996〕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關於納稅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如何徵收流轉稅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飲食業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銷售貨物則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因此,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徵收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熟制食品,應當徵收增值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