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為推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促進企業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根據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一些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為其職工建立了股權激勵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
一、本公告所稱股權激勵,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畫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畫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畫,並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畫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畫,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畫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畫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畫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三、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畫,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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