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二氧化碳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二氧化碳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覆,是2003-12-10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1324號
【發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2003-1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二氧化碳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覆
(國稅函[2003]132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天然二氧化碳原礦比照天然氣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3]11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屬於天然氣,不應比照天然氣徵稅,仍應按17%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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