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9.12.24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12.24
- 實施時間:1999.12.24
最近,部分儲蓄機構反映:在1999年12月20日對活期儲蓄存款結息時,因部分外籍個人儲戶的身份難以確認清楚,對其利息所得適用哪一級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具體操作中難以把握;此外,對外籍個人的聯名存款利息所得,如果一方適用高稅率,另一方適用低稅率,最終適用哪一級稅率徵稅,政策不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活期存款結息時的扣稅問題
(一)儲蓄機構對外籍個人的活期存款在1999年12月20日結息時,因無法鑑別儲戶的國籍,而對於稅收協定締約國儲戶確實無法按其適用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儲蓄機構可先按20%的稅率代扣其應納的稅款,暫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同時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公告內容附後),要求享受稅率優惠的稅收協定締約國儲戶必須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能證明其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有效證件到存儲款的儲蓄機構確認身份,經身份確認後,按其適用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稅款,並將多扣的稅款退還儲戶,將應納稅款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對未進行身份確認的外籍儲戶,儲蓄機構應將按20%稅率已扣的稅款全部繳入國庫。
(二)2000年6月30日結息時,不再公告,儲蓄機構按已掌握的儲戶身份直接依適用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三)各地國稅機關接此通知後,應迅速將檔案精神傳達各儲蓄機構,並根據轄區內儲蓄機構的網點數量儘快印製、張貼公告。
二、關於聯名存款的扣稅問題
聯名存款的儲戶分別來自不同國家、適用不同稅率的,由存款人區分各自存款的數額,並提供有關證明資料,證明其存款數額的區分合理的,經儲蓄機構審核後,按各自適用的稅率,代扣稅款。不能提供足夠證明資料的,儲蓄機構應從高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儲戶的應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的決定和國務院第272號令,從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按照有關規定,儲蓄機構在12月20日對活期存款結息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儲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了正確執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維護協定締約國居民的合法權益,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國境內各內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外資銀行等儲蓄機構(以下簡稱儲蓄機構)存有人民幣、外幣活期存款的外籍儲戶,應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能證明其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有效證件,到開立儲蓄存款賬戶的儲蓄機構辦理確認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手續,以便對活期存款結息時,按照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儲戶應納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二、對2000年6月30日前,仍未到儲蓄機構辦理確認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手續的外籍儲戶,各儲蓄機構在對其活期存款結息時,一律按20%的法定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儲戶應繳納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