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4-10-22 【生效日期】1994-10-2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執行我國和印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各省、自治區、直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貝多政府,願意締結一項議定書,以修訂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貝多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協定第二條第...
這些人員在我國一次或多次停留都未超過183天,並稱是受僱於中介機構被派遣臨時來華工作,同我國公司或企業無雇用關係,滿足我國同該中介機構所在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十五條“非獨立個人勞務”第二款規定的三項條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現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日本航空系統有限公司開闢大阪至廣州定期客班的通知》(民航運函〔1995〕892號)轉發給你們。請根據我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於1983年9月6日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八條及換...
請根據我國政府和瑞士政府於1973年11月12日簽署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第九條,以及於1990年7月6日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對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國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免予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發布...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通過相互協商形成的有關執行稅收安排的協定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