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2017年4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2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徵稅款在5年內分期抵扣,並對具體的抵扣辦法作了明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6-27
【生效日期】1995-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今年4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2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徵稅款在5年內分期抵扣,並對具體的抵扣辦法作了明確。為了加強管理,堵塞漏洞,現就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基數審核。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期初存貨已徵稅款嚴格審核,確保期初存貨已徵稅款的真實性。
二、建立檔案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有關的各種資料加強管理,建立檔案。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貨已徵稅款餘額可按20%的比例抵扣,縣(市)國家稅務局根據當年增值稅收入的完成情況,報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對抵扣比例每年可在1995年初期初存貨已徵稅款餘額的5%幅度內上下浮動。此項抵扣比例一經確定,縣(市)國家稅務局即應認真執行,年度內不得隨意調整。
四、對按規定的最低比例(即15%)抵扣期初存貨已徵稅款仍影響本省(市、自治區)收入任務完成,需要調整抵扣比例的,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執行。
五、建立月報制度。為便於國家稅務總局掌握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的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必須在7月20日前將上半年核實1995年初期初存貨已徵稅款的餘額和已抵扣的數額報總局流轉稅一司綜合處,以後每月7日前必須填好《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徵稅款抵扣進度表》(表式附後)並附簡要說明報總局流轉稅一司綜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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