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桐油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桐油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599號 【發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1997-11-07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599號
【發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1997-1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桐油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覆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出口桐油適用退稅率的請示》(蘇國稅發[1997]410號)收悉。關於你局要求明確出口桐油適用退稅率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和《關於出口貨幣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014號)的有關規定精神,我局意見,桐油屬於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範圍,其出口退稅率為6%。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