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銀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425號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425號
【發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425號
【發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銀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425號)
(國稅函〔2003〕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交通銀行《交通銀行關於所得稅預繳清算的請示》(交銀函 〔2002〕225號),申請繼續執行匯總納稅政策。經研究,現對交通銀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交通銀行在2003年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匯總(合併)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在上海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屬分支機構暫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二、交通銀行所屬合併納稅成員單位(名單附後),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相關會計報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檢查和監管;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切實履行納稅檢查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