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計畫財務司關於提支手續費問題的批覆》是1996年5月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計函[1996]030號
【發布日期】1996-05-28
【生效日期】1996-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計函[1996]030號
【發布日期】1996-05-28
【生效日期】1996-05-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計畫財務司關於提支手續費問題的批覆
(國稅計函[1996]030號)
(國稅計函[1996]030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提支手續費問題的請示》(京地稅計[1996]217號)收悉,關於從五種地方稅實際收入中提取5%手續費問題,答覆如下:
一、《國家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可否按全額提取手續費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0]1111號)和《國家稅務局關於代征代扣手續費年終結餘可以結轉下年使用的通知》(國稅函發[1992]1311號)仍繼續執行。
二、按照國稅函發[1990]1111號文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和稅款滯納金罰款實際收入全額(包括代徵稅款和稅務部門直接徵收的稅款)的5%以內提取代征手續費。稅務機關工商各稅的代征代扣手續費年終結餘部分,按照國稅函發[1992]1311號文規定,可以全部結轉下年,用於補充稅務機關徵收業務的有關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