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溶劑油等油品產品稅問題的復函

《國家稅務局關於溶劑油等油品產品稅問題的復函》是1992年11月30號稅務總局頒發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2]1699號
【發布日期】1992-11-30
【生效日期】1992-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局關於溶劑油等油品產品稅問題的復函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你公司(92)中油財字665號《關於溶劑油等油品減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就關於要求對你公司所屬煉油廠用平價原油生產的溶劑油等三種油品減征產品稅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局國稅發(1992)171號通知規定,對石化總公司所屬企業用平價原油生產銷售的溶劑油潤滑油石腦油暫減按25%的稅率徵收產品稅,主要是考慮到石化總公司外購原油的價格中已包含了原油產品稅,這部分稅金轉移到成品油價格中後,又作為計稅依據徵收了成品油產品稅,因此,該公司的成品油價格中稅金的含量相對偏高,整體稅收負擔相對偏重。而你公司加工的原油是由油田直接移送到煉油廠,沒有徵收原油產品稅,稅收負擔相對較輕。鑒於上述情況,為使成品油的整體稅收負擔基本保持平衡,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由於重複徵稅帶來的稅負不平的問題,我們意見,對你公司生產的溶劑油等三種油品不宜比照我局國稅發(1992)171號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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