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工作管理機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加快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知發規字〔2012〕110號),加快培育一批基礎紮實、創新性強、輻射範圍廣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促進服務業優質高效發展,根據《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管理辦法》(國知辦發規字〔2012〕83號),我局將組織開展第三批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二、培育內容,三、培育條件,四、工作程式,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標


樹立標桿典型訂擊臘漏,發揮示範帶頭作用,培育形成一批市場化、規模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大眾創新萬眾創業、“中國製造2025”等國家重大戰略或凝試設重要部署提供高端智慧財產權服務。根據《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推精地端進工作的要求,實現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營業收入年均增長20%以上,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在現代服務業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料局。

二、培育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聯合有關地方知識產權局,開展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工作。宣講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有關政策,引導培育機構獲取政策支持;推動加大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服務的力度,發掘市場需求,發揮培育機構的作用;優先推薦說擊乘培育機構獲得政府有關專項支持,參與智慧財產權服務標準的制修訂和試點示範;引導培育機構參與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組織或聯盟;組織培育機構參加牽手區域經濟發展或牽手“雙創”公益活動;組織培育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參加高端實務培訓,開展研討交流,引導培育機構拓寬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能力、創新服務模式。

三、培育條件


(一)培育機構應為企業法人,成立3年以上,以智慧財產權服務為主營業務。對於商業模式新、發展前景好、服務業績優、業界口碑良的機構,成立時間可適當放寬。
(二)工作人員20人以上,有穩定的專業人才隊伍和服務對象;近2年無投訴、懲戒和訴訟,或有投影抹殼訴但無責任,有訴訟未敗訴。
(三)基礎條件好、成長較快、資信良好、成功案例多,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具有示範帶動效應。
(四)主營業務應符合重點培育方向(附屬檔案1)。

四、工作程式


(一)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申請,由申請單位填寫《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申請書》(附屬檔案2),報送所在省(區、市)知識產權局。
(二)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對申請材料初步審核,填寫推薦意見(附屬檔案2第八部分)和《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推薦匯總表》(附屬檔案3)。
(三)每個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數量不超過3家。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廣東、重慶、四川、河南等國家高技術服務產業基地、國家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所在省(市)或開展省級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的省(市),推薦數量可適度放寬。國務院有關部門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工作管理機構可參照要求向我局推薦服務機構。已列入首批和第二批品牌培育名單(附屬檔案4)的機構,不需推薦。

五、工作要求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要高度重視,認真完成組織推薦工作,指導行政區域內服務機構積極申請,要求各申請單位如實填寫申請書,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推薦單位主營業務應兼顧重點培育方向涉及的各領域,特別是智慧財產權信息、商用化、諮詢、培訓等領域。
培育期間,有關地方知識產權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化培育工作內容,制定培育工作方案,及雄照疊婚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反饋培育工作情況。
請於2016年4月8日前將《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推薦匯總表》和所有推薦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申請書》(紙質材料及電子文檔)報送我局規劃發展司。逾期報送、資料不齊或者紙件與電子件內容不一致,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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