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衛生部,民政部關於編報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規劃備選項目的補充通知

國家發改委衛生部民政部關於編報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規劃備選項目的補充通知由國家發改委於2009-1-7發文。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發改委、衛生部、民政部關於編報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規劃備選項目的補充通知
醫療衛生
國家發改委
2009-1-7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廳、民政廳:
為明確有關職責,加快推進各地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規劃備選項目的上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據本地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考慮、整合區域內衛生、民政、企業等所屬精神衛生資源,原則上每個地市中央支持1所地市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具體建設單位由地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衛生、民政等部門研究商定。
二、備選項目要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礎,土地、環保、交通等條件基本成熟。在準備備選項目時當地政府要同步落實備選機構相應配套運行經費、人員編制、設備配置等條件,保障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可持續發展。
三、本次建設任務是承擔精神疾病急性住院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業務用房建設,精神病患者康復、收養服務機構建設由地方政府另行安排解決。
選定的備選單位可不改變隸屬關係,在規劃建設的同時,要改革運行和管理機制,保證向轄區內所有人群平等開放,承擔起急症精神病治療任務。
四、具體建設單位和上述配套建設條件等,各地在上報備選項目時要由當地政府蓋章確認,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民政部
。規劃編制具體要求,請按照附屬檔案有關要求執行。國家發改委
民政部
200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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