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改價格[2013]2511號
財政部,各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財政部《關於申請制定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的函》(財會[2013]15號)收悉。經研究,現將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同意財政部在組織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時,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收取高級會計師考試考務費,用於開發維護報名系統、評卷系統、編寫考試大綱、命題、印送試卷、巡考以及印製發放成績合格證等費用支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高級會計師考試費,用於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考人員、閱卷以及其他組織管理等費用支出。
二、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務費、考試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將根據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生規模對應的考務費標準,按照相關程式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收取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確認財政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2]51號)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收取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費,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嚴格執行收費公示、收費票據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收費管理要求,加強對收費單位收費許可證的年度審驗。
六、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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