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銅冶煉企業行業準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銅冶煉企業行業準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工業辦):
根據《銅冶煉行業準入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號)中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銅冶煉企業實行公告的規定,現將加強銅冶煉企業行業準入管理工作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 申請公告企業基本條件
(一)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
(三) 符合《銅冶煉行業準入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號)中企業布局及規模和外部條件、工藝和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勞動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 銅冶煉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備案)、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許可等建設程式需符合國家有關審批或備案程式要求;
(五) 企業沒有違規行為。
具備申請公告基本條件的銅冶煉企業,根據《銅冶煉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見附屬檔案)的程式和要求,可提出企業公告申請,並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二、 公告申請受理和核實程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經委、工業辦)負責受理本地區的銅冶煉企業公告申請,並會同省級環保部門按照《銅冶煉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工作程式和要求,對申請公告的銅冶煉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將核實意見和企業填報材料一併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相關材料進行覆核,對部分企業重點抽查,經公示後,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名單。
三、 有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經委、工業辦)要組織好本地區銅冶煉企業的公告核實和管理工作,於2007年5月15日前,將符合公告要求企業的核實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局)。我委將在覆核及重點抽查後公告第一批符合準入條件的銅冶煉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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