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十二五”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路、國家基礎信息資源庫、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重點業務信息系統、政府數據中心以及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促進政府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投資效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和完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管理的意見
- 類型:意見
- 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2013年2月16日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思路和原則
(一)電子政務建設思路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在建設目標上,要從過去注重業務流程電子化、提高辦公效率,向更加注重支撐部門履行職能、提高政務效能、有效解決社會問題轉變;二是在建設方式上,要從部門獨立建設、自成體系,向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互動和資源共享轉變;三是在系統模式上,要從粗放離散的模式,向集約整合的模式轉變,確保電子政務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二)電子政務項目建設要堅持三個原則。一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原則,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內容的確定,要以解決廣大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出發點,以服務公眾為落腳點,加快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二是提升政務部門信息能力的原則,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務部門巨觀調控、市場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切實發揮電子政務支撐政務部門履行職能的作用;三是注重頂層設計的原則,要推進部門間的互聯互通、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發揮電子政務項目促進多部門協同解決經濟社會問題的作用,避免重複投資、重複建設,發揮投資效益。
強化電子政務項目“一把手”負責制
(一)落實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責任機制。項目建設部門的“一把手”,應按照“三個轉變”的建設思路,強化責任機制,有效落實頂層設計的思想,強化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導,推動業務流程最佳化和業務模式創新,促進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加強電子政務項目全過程的統籌指導,切實保障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實效。
(二)加強電子政務項目跨部門統籌協調。涉及多部門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應建立跨部門統籌協調機制。項目牽頭部門應會同共建部門,基於《規劃》提出的建設目標和任務,細化項目體系架構,明確具體建設任務,確定部門間的業務協同關係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實共建部門的建設範圍和責任義務。項目建成後,應進一步完善跨部門的共享共用機制,保障部門間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切實提高投資效益。
統籌推進電子政務共建項目的建設
(一)中央跨部門共建項目應統籌建設方案整體推進。對於多個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共同研究形成項目體系架構和建設方案,各共建部門應按照已明確的建設任務,深入開展需求分析,確定具體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細化建設方案。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完成項目整體立項的項目建議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立項。
項目整體立項批覆後,各共建部門應依據立項批覆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對於整體立項後,需要相關部門分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電子政務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對共建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提出審查意見,並按照整體立項的統一要求,做好共建項目的統籌協調,確保項目建設發揮實效。
各共建部門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嚴格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5號,以下簡稱“55號令”)有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並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做好該項目的節能評估工作,並單獨形成節能評估檔案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令2001年第9號)等有關規定,在編寫招標內容的同時填寫招標基本情況表,對不列入招標範圍的具體項目及自行招標、邀請招標等依據和理由作出說明,並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3、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2]2494號)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內容並設獨立篇章。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檔案中,應當包含對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意見,並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4、涉及土建工程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建設的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
(二)中央和地方共建項目應統一規劃整體立項。中央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央和地方共建電子政務項目的總體規劃,統籌制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標準規範,做好對地方建設部分的指導工作,並組織地方共同開展項目需求分析和方案設計,地方有關部門應做好所建項目與本地區已有項目以及電子政務相關規劃的銜接,並就涉及本地區的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等提前徵求地方項目審批部門意見,地方項目審批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出具資金承諾函。地方資金承諾函應與整體立項的項目建議書一併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中央部門和地方部門應依據立項批覆,分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涉及中央補助資金的地方項目,按《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1號)第七條有關規定執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節能、招投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內容,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方在確保完成項目整體立項確定的建設目標和建設任務的前提下,在測算中央補助資金時確定的基本配置的基礎上,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最佳化調整具體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具體請按55號令執行。
充分重視電子政務項目的需求分析
(一)強化電子政務項目需求分析工作。在立項準備階段,各項目建設部門應按照55號令,以及需求分析報告編制的有關要求,自行或與委託的專業諮詢機構共同開展項目的需求分析工作,注重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礎性、適用性和指導性。
需求分析的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其構成主要包括政務業務和系統結構的基礎調研、量化分析、論證諮詢、需求分析報告編制和專家評議等。需求分析有關經費可在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設計費和預備費中列支。
(二)發揮項目建設部門業務司局的主導作用。應充分發揮項目建設部門業務司局在需求分析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信息化支撐單位應加強與業務司局的協調配合,並做好技術支撐保障。
需求分析工作應基於項目建設部門的核心職能,重點研究分析所面臨的社會問題,以及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合理確定項目的政務目標,創新行政運行機制、最佳化業務流程,科學組織信息資源、最佳化系統結構。在此基礎上,形成項目需求分析報告。
(三)明確需求分析工作的基礎地位。項目建設部門完成項目需求分析報告後,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的專家組對其進行評議。專家組的評議意見,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項目建設部門應按照專家組評議通過的項目需求分析報告,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評估和評審機構在評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評審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過程中,應將專家組評議通過的需求分析報告作為項目評估和評審的重要參考。
大力推進跨部門信息共享
(一)嚴格落實信息共享需求。項目建設部門在項目建議書(包括需求分析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中,應專門分析部門內部、外部,以及本部門中央和地方之間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信息已分享資料夾,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應包含共享數據的欄位、格式、技術接口、加工處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術要求等。信息已分享資料夾作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屬檔案,報項目審批部門。
(二)發揮國家電子政務網路支撐作用。項目建設部門必須充分利用國家電子政務網路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項目建設部門應根據業務需求,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機密級及以下的業務系統部署在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上,將非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信息系統部署在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上。現有部門專網承載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信息系統和非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信息系統要分別逐步遷移到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和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上來。國家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建部門專網,具體要求按《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和套用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執行。
加強電子政務項目的質量管理
(一)嚴格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對於需求分析不夠清晰完整、不支持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以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中未落實需求分析設定的目標和相關要求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
(二)完善電子政務項目的全過程管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2544號,以下簡稱“2544號檔案”)的要求,強化項目建設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的信息通報制度。嚴格項目概算調整的管理,項目建設部門必須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按照2544號檔案有關規定可自行審批調整的,應將調整批覆檔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備案。要加強對電子政務項目的監理,提升項目建設質量。按《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管理辦法》(檔發[2008]3號)的要求,加強電子政務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同步推進電子化檔案管理。在驗收和後評價工作中,應加強對電子政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切實保障項目建設取得實效。
(三)保障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所需資金。中央和地方共建項目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建設的原則,根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建設運維資金。建設資金列入同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運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國家對西部地區和東、中部欠發達地區的中央和地方共建項目按照基本配置予以適當補助。其中,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南疆三地州、西藏及四省藏區全額補助,對西部地區以及比照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東、中部地區原則上補助20%,有國家特殊政策的,按相關政策執行。補助資金通過中央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安排解決。項目所需建設資金和運維經費要及時到位,以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和信息系統的可靠運行。
保障電子政務項目安全可控
(一)統一使用國家網路信任服務設施。部署在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上的業務套用要統一使用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平台提供的符合保密要求的信任服務設施。部署在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上的業務套用要統一使用電子政務外網平台提供的信任服務設施。已建和新建的電子政務項目,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電子政務網路信任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建設相應的信任服務系統,同步使用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和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平台提供的信任服務設施,實現基於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和國家電子政務外網的跨部門、跨區域業務套用。
(二)加強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和等級保護。根據國家關於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和非涉密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規定,項目建設部門在電子政務項目的需求分析報告和建設方案中,應同步落實分級保護和等級保護的相關要求,形成與業務套用緊密結合、技術上安全可控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解決方案。項目建成後試運行期間,項目建設部門應組織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具體要求按《關於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2071號)執行。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三)積極採用安全可控信息技術和產品。在項目建設中,從技術方案到招標採購,尤其是核心網路設備、基礎軟硬體產品、信息安全裝備等關鍵技術和產品的採用,均應達到安全可控要求。項目軟硬體產品的採用情況將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八、推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改革創新
(一)創新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運維模式。項目建設部門應積極採用服務外包、項目代建等專業化和市場化方式,探索項目建設和運維的新機制、新模式,合理控制和降低建設與運維成本,提升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
(二)推進新技術在電子政務項目中的套用。鼓勵在電子政務項目中採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下一代網際網路、綠色節能、模擬仿真等新技術,推動新技術在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的廣泛套用,進一步提高政務信息化資源利用效率,深化業務套用,擴大服務範圍,提升服務質量,為創新電子政務發展模式,提升電子政務效能積累經驗。
(三)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有效督促。項目審批部門要對《規劃》實施的進展情況跟蹤分析,並及時進行總結和評價。項目投入運行後,應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開展項目審計、監督和績效評價。對未實現效能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部門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將有關情況和評價結果向國務院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將作為“中國信息化成果評選”的重要參考。
(四)加強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根據《規劃》的部署,項目審批部門要會同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以下簡稱“信息安全設施”)建設部門,按照設施共建、資源共享、業務協同的原則,加強對信息安全設施建設目標、思路、建設布局和系統框架的研究。按照“中央側中央投資,地方側地方投資,企業側企業投資”的方式,組織中央和地方相關部門及相關企業,共同推動信息安全設施建設。信息安全設施的項目建設管理等有關要求,具體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