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請組織申報2008年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通知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引導和支持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實施2008年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請組織申報2008年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通知
  • 發文號:發改辦高技[2008]1137號
  • 內容:見正文
  • 發文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08年2月22日
通知內容:
發改辦高技[2008]113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辦公室),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引導和支持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我委將組織實施2008年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現將項目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
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後勁為目標,針對工程中心自主創新能力的薄弱環節,強化工程化研究、驗證設施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有效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樑”,加快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步伐,促進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加速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二、具體要求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的條件:2008年評價得分75分及以上的工程中心。
(二)請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52號)、《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的要求,組織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和申報工作(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資金申請報告需由甲級資質的工程設計、諮詢單位編寫。
(三)主管部門應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環保、土地、規劃等相關建設條件,對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附屬檔案(如銀行貸款承諾、自有資金證明、生產許可檔案等)進行認真核實,並負責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四)請主管部門在2008年7月15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報送我委(包括電子文本和有關附屬檔案等材料),並試行網上申報。
(五)在主管部門審核申報的基礎上,我委將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國家投資補助支持。現在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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