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環資[2012]29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申報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的通知
- 編號:發改辦環資[2012]297號
- 時間: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 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批覆(國函[2011]13號)要求,開展重金屬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加快推進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問題的解決,現就組織申報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範圍和選項要求
(一)申報項目範圍。污染隱患嚴重且責任主體滅失的重金屬廢渣治理、受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等工程項目,重點支持主要污染物類型為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五種重金屬的治理項目。鉻渣治理項目不在申報範圍內。
(二)資金籌措原則。根據國務院批覆精神,項目所需資金以地方政府和企業為主。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原則為,對於原責任主體屬於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30%的補助,對於原責任主體屬於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45%的補助。優先支持由省級財政承擔部分配套資金的項目。
(三)項目責任主體及承擔企業要求。歷史遺留污染問題所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治理責任單位,並由其確定的項目業主代行治理。代行治理的項目業主需具有適度的經濟規模,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企業銀行信用等級AA以上,企業淨資產不低於所承擔項目總投資;鼓勵委託具有重金屬污染治理工程經驗的專業化環保公司代行治理。
(四)治理責任單位(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歷史遺留污染問題的來源、規模進行說明。
(五)廢渣治理項目,鼓勵在可避免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優先採用資源化技術;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需委託相關科研院所編制污染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治理方案。
(六)項目前期工作紮實。配套條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實,能夠保證2012年開工建設。
(七)項目申報數量。每省限報5個項目,其中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限報1個項目。
二、申報要求
(一)請各地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遴選有關項目,嚴格審核把關,切實提高上報項目質量。
(二)已經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部門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已經申報我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
(三)項目材料要求
1、各地發展改革委上報的備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正式檔案(一式七份)。
2、備選項目匯總表及電子版(樣表見附屬檔案一,一式七份)。
3、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包括歷史遺留污染問題的來源和規模,治理內容必要性,治理方案和工藝可行性,治理預期效果,投資概算合理性,資金來源可靠性,治理責任單位落實情況,是否納入省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等。
4、項目材料單行本(要求列出目錄並裝訂成冊,一式六份)。
(1)由甲級資質的諮詢設計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論證意見。
(2)項目的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
(3)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表)的批覆檔案。
(4)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表。
(5)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僅對需新征土地的項目)。
(6)資金證明。包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出具的配套資金承諾函,包括配套資金數額及資金到位時間,應與項目建設年限銜接;自籌資金證明,銀行近期存款證明,經法定機構評估的項目前期資金投入證明和企業用款說明等;需要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應級別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契約、授信協定,對出具貸款承諾函銀行的要求是全國性銀行需分行及以上級別、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需最高級別,對貸款契約、授信協定的要求是明確貸款或授信額度,用途應明確為項目資金。
(7)申請中央投資補助500萬元及以上資金的項目,需填報招投標事項核准意見表(樣表見附屬檔案四)。其中,不招標或邀請招標的事項,務必在表格下方說明理由。
(8)由歷史遺留污染問題所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治理責任單位說明、委託代行治理單位說明、歷史遺留污染問題來源和規模的說明。對於原責任主體屬於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應提供詳盡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9)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聲明。
(10)項目代行治理單位基本情況表(樣表見附屬檔案二)。
(11)項目基本情況表(樣表見附屬檔案三)。
(12)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需提供具有相關科研院所出具的污染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環保部門出具的土壤修復標準要求。
5、“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體”導出的項目庫檔案電子版,與項目匯總表一併刻錄成光碟(隨身碟無法受理)申報。
(四)請於2012年4月2日前,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光碟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對符合要求的項目辦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復函。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一、備選項目匯總表(樣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
三、項目基本情況表
四、招標事項核准意見表
一、項目範圍和選項要求
(一)申報項目範圍。污染隱患嚴重且責任主體滅失的重金屬廢渣治理、受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等工程項目,重點支持主要污染物類型為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五種重金屬的治理項目。鉻渣治理項目不在申報範圍內。
(二)資金籌措原則。根據國務院批覆精神,項目所需資金以地方政府和企業為主。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原則為,對於原責任主體屬於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30%的補助,對於原責任主體屬於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總投資45%的補助。優先支持由省級財政承擔部分配套資金的項目。
(三)項目責任主體及承擔企業要求。歷史遺留污染問題所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治理責任單位,並由其確定的項目業主代行治理。代行治理的項目業主需具有適度的經濟規模,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企業銀行信用等級AA以上,企業淨資產不低於所承擔項目總投資;鼓勵委託具有重金屬污染治理工程經驗的專業化環保公司代行治理。
(四)治理責任單位(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歷史遺留污染問題的來源、規模進行說明。
(五)廢渣治理項目,鼓勵在可避免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優先採用資源化技術;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需委託相關科研院所編制污染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治理方案。
(六)項目前期工作紮實。配套條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實,能夠保證2012年開工建設。
(七)項目申報數量。每省限報5個項目,其中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限報1個項目。
二、申報要求
(一)請各地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遴選有關項目,嚴格審核把關,切實提高上報項目質量。
(二)已經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部門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已經申報我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
(三)項目材料要求
1、各地發展改革委上報的備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正式檔案(一式七份)。
2、備選項目匯總表及電子版(樣表見附屬檔案一,一式七份)。
3、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包括歷史遺留污染問題的來源和規模,治理內容必要性,治理方案和工藝可行性,治理預期效果,投資概算合理性,資金來源可靠性,治理責任單位落實情況,是否納入省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等。
4、項目材料單行本(要求列出目錄並裝訂成冊,一式六份)。
(1)由甲級資質的諮詢設計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論證意見。
(2)項目的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
(3)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表)的批覆檔案。
(4)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表。
(5)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僅對需新征土地的項目)。
(6)資金證明。包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出具的配套資金承諾函,包括配套資金數額及資金到位時間,應與項目建設年限銜接;自籌資金證明,銀行近期存款證明,經法定機構評估的項目前期資金投入證明和企業用款說明等;需要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應級別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契約、授信協定,對出具貸款承諾函銀行的要求是全國性銀行需分行及以上級別、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需最高級別,對貸款契約、授信協定的要求是明確貸款或授信額度,用途應明確為項目資金。
(7)申請中央投資補助500萬元及以上資金的項目,需填報招投標事項核准意見表(樣表見附屬檔案四)。其中,不招標或邀請招標的事項,務必在表格下方說明理由。
(8)由歷史遺留污染問題所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治理責任單位說明、委託代行治理單位說明、歷史遺留污染問題來源和規模的說明。對於原責任主體屬於中央下放地方企業的項目,應提供詳盡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9)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聲明。
(10)項目代行治理單位基本情況表(樣表見附屬檔案二)。
(11)項目基本情況表(樣表見附屬檔案三)。
(12)受污染土壤修復項目,需提供具有相關科研院所出具的污染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環保部門出具的土壤修復標準要求。
5、“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體”導出的項目庫檔案電子版,與項目匯總表一併刻錄成光碟(隨身碟無法受理)申報。
(四)請於2012年4月2日前,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光碟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對符合要求的項目辦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復函。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一、備選項目匯總表(樣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
三、項目基本情況表
四、招標事項核准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