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組織申報 2011年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備選項目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11]166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組織申報 2011年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備選項目的通知
  • 實質:通知
  • 時間:2011年7月21日
  • 部門:財政部辦公廳
  • 文號:發改辦環資[2011]1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財政廳(局)、財務局:
根據《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367號)的有關規定,現就2011年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備選項目申報組織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項範圍和條件
   主要支持燃煤鍋爐(窯爐)改造、餘熱余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僅包括節約石油改造項目)、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最佳化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項目承擔企業具備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夠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工,實施後年可實現節能量在5000噸標準煤(含)以上。
(一)燃煤鍋爐(窯爐)改造項目主要包括:老舊鍋爐更新改造;集中供熱改造,包括以大鍋爐替代小鍋爐、以高效節能鍋爐替代低效鍋爐、供熱管網改造(不含新建管網);工業鍋爐、窯爐綜合節能改造等。
(二)餘熱余壓利用項目主要包括:鋼鐵行業乾法熄焦、爐頂壓差發電、燒結機餘熱發電、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改造等;有色行業煙氣廢熱發電、窯爐煙氣輻射預熱器和廢氣熱交換器改造;建材行業餘熱發電、富氧(全氧)燃燒改造;化工行業餘熱(尾氣)利用、密閉式電石爐、餘熱發電改造;紡織、輕工及其他行業供熱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熱鍋爐壓差發電改造;油田伴生氣回收利用;工業生產有機廢棄物沼氣利用等。其中,乾法水泥生產線純低溫餘熱發電項目2013年以後不再支持。
(三)節約和替代石油項目(僅包括節約石油改造項目)主要包括:電力行業等離子無油點火、氣化小油槍以及利用潔淨煤替代燃油發電技術改造;石化行業放空天然氣回收、可燃氣代油等技術改造;建材行業以天然氣、水煤漿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業以煤炭氣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電機系統節能項目主要包括:採用高效節能電機、風機、水泵、變壓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後耗電設備;對電機系統實施變頻調速、永磁調速、無功補償等節能改造;採用高新技術改造拖動裝置,最佳化電機系統的運行和控制;輸電、配電設備和系統節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統最佳化項目主要包括:鋼鐵、有色、合成氨、煉油、乙烯、化工等行業企業的生產工藝系統最佳化、能量梯級利用及高效換熱、最佳化蒸汽、熱水等載能介質的管網配置、能源系統整合改造;發電機組通流改造;新型陰極結構鋁電解槽改造;採用高效節能水動風機(水輪機)冷卻塔技術、循環水系統最佳化技術等對冷卻塔循環水系統進行節能改造等。
屬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項目承擔企業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較差;
(二)項目依附或改造的主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已列入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本)》中第三類“淘汰類”執行),如:容積小於450立方米的高爐,小於180平米的燒結機,礦熱爐容量東部地區小於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於12500千伏安的鐵合金項目,改良焦爐。
(三)項目以擴大產能為主,或者屬於節能產品(設備)製造、節能技術研發、管理節能等;
(四)項目屬於新能源開發利用,如:利用太陽能、煤層氣以及水源、地源熱泵等,但工業生產有機廢棄物沼氣利用除外。
(五)項目屬於利用優質能源(如:天然氣、煤氣等)、劣質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質能源(如:秸桿、稻殼和其它廢棄物)替代燃煤或摻燒。
(六)項目屬於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套建設,如:2007年1月1日以後建成的新型乾法水泥生產線同步配套建設純低溫餘熱發電,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爐同步配套建設爐頂壓差發電等。
(七)項目能源購入、輸出和消耗的台帳不規範,能源統計報表、財務帳表及各種原始憑證缺失,節能量無法測算(監測);
(八)項目改造屬於利用外購或外供的餘熱、余能、餘氣等;
(九)項目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經建成,或主體工程已完工。
(十)項目已獲得(或已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門支持,或者企業已獲得國家支持的節能項目尚未完工,再次申報新的項目。
二、申報要求
   (一)申報組織
2011年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備選項目申報工作,由各地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要求組織遴選,經嚴格初審並委託第三方審核機構對初審通過項目進行現場審核後,將符合條件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現場審核報告匯總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不同法人企業的項目不能打包上報。中央企業下屬公司全部通過項目所在地地方上報。
“十一五”期間安排的項目已完工且穩定運行的,需同時提交資金清算申請報告,2008年(含)以前國家已安排的項目尚未完工的將收回財政獎勵資金,已經收回獎勵資金的項目不得再次申報。
同一企業已獲得支持的項目與新上報的項目內容不得重複,且已獲支持的項目應已完工,並隨同上報已獲支持項目的竣工驗收資料。
(二)申報材料及相關要求
1、企業財政節能獎勵資金申請報告正文。包括:項目申報承諾表;企業基本情況表和項目基本情況表;企業能源管理情況;項目實施前用能狀況;項目擬採用的節能技術措施;項目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附屬檔案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應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甲級資質);項目的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相應級別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覆;企業能源管理制度、程式等檔案;項目改造前後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設備清單等(申請報告提綱見附屬檔案一)。
2、通過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資金管理系統生成的電子文檔。
3、項目現場審核報告(格式按《辦法》要求)。各地應嚴格把關,組織專家對企業上報的資金(清算)申請報告嚴格初審,委託第三方審核機構對項目進行現場審核,並針對項目的節能量、真實性等相關情況出具現場審核報告,匯總後一併上報。
4、本地區項目申請匯總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二)。匯總表中應註明項目建設內容、總投資、節能量、備案(核准或審批)文號、環評批覆文號以及項目依託或改造主體的情況。項目建設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依託或改造主體的生產能力或規格型號、本次改造的主要內容及節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煉,不超過200字。
(三)申報程式
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報送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同時提供全部電子版光碟,電子版大小原則上不超過200M),要求裝訂整齊,按燃煤鍋爐(窯爐)改造、餘熱余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僅包括節約石油改造項目)、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最佳化等節能工程分類,逐級審核匯總,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分送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和財政部經建司各1份)。
(四)報送時間
請於2011年8月31日前,將項目申報材料按上述要求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附屬檔案:一、企業財政節能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二、2011年度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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