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的通知》在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推動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緩解資源環境瓶頸約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礎上做出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的通知
  • 文號:發改環資〔2010〕977號
  •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發文時間: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發改環資〔2010〕97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推動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緩解資源環境瓶頸約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決定組織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的重要意義
“城市礦產”是指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產生和蘊藏在廢舊機電設備、電線電纜、通訊工具、汽車、家電、電子產品、金屬和塑膠包裝物以及廢料中,可循環利用的鋼鐵、有色金屬、稀貴金屬、塑膠、橡膠等資源,其利用量相當於原生礦產資源。“城市礦產”是對廢棄資源再生利用規模化發展的形象比喻。
(一)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是緩解資源瓶頸約束的有效途徑。當前我國仍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加快發展階段,一方面,經濟成長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巨大,2009年我國石油消費量由2000年的2.24億噸增加到4億噸,鋼消費量從2000年的1.4億噸增加到5.3億噸。另一方面,國內礦產資源不足,難以支撐經濟成長,重要礦產資源對外依存度越來越高。與此同時,我國每年產生大量廢棄資源,如有效利用,可替代部分原生資源。2008年,我國10種主要再生有色金屬產量約為530萬噸,占有色金屬總產量的21%,其中再生銅約占銅產量的50%。
(二)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是減輕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城市礦產”資源已經載有原生資源加工過程中能耗、物耗、設備損耗等。利用“城市礦產”資源就是充分利用廢舊產品中的有用物質,變廢為寶,化害為利,可產生顯著的環境效益。2008年我國廢鋼利用量達7200萬噸,相當於減少廢水排放6.9億噸,減少固體廢物排放2.3億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160萬噸。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將拆解、加工環節產生的污染集中處理,能有效減少環境污染。
(三)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發展循環經濟的根本目的在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利用“城市礦產”資源能夠形成“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切實轉變傳統的“資源—產品—廢棄物”的線性增長方式,是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的集中體現。
(四)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是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任務的逐步實現,“城市礦產”資源蓄積量將不斷增加,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空間巨大。同時,利用“城市礦產”資源有助於帶動技術裝備製造、物流等相關領域發展,增加社會就業,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是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內容。
二、“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一)主要任務
通過5年的努力,在全國建成30個左右技術先進、環保達標、管理規範、利用規模化、輻射作用強的“城市礦產”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推動報廢機電設備、電線電纜、家電、汽車、手機、鉛酸電池、塑膠、橡膠等重點“城市礦產”資源的循環利用、規模利用和高值利用。開發、示範、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和國際領先技術,提升“城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技術水平。探索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城市礦產”資源化利用的管理模式和政策機制,實現“城市礦產”資源化利用的標誌性指標。
(二)示範基地建設要求
示範基地建設要按照可複製、可推廣、可借鑑的要求,堅持多元化回收、集中化處理、規模化利用。具體要求如下:
1.回收體系網路化。示範基地要積極創新回收方式,通過自建網路或利用社會回收平台,形成覆蓋面廣、效率高、參與廣泛的專業回收網路。
2.產業鏈條合理化。示範基地要形成分揀、拆解、加工、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完整的產業鏈條,著力資源化深度加工。推動示範基地內企業之間構建分工明確、互利協作、利益相關的產業鏈。
3.資源利用規模化。示範基地要通過吸納企業入園、重組兼併等方式,實現企業集群、產業集聚效應,提高產業集中度。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多種“城市礦產”資源的循環利用。
4.技術裝備領先化。示範基地要通過產學研相結合,開展共性關鍵技術開發,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培育形成具有成套處理裝備研發、設計、製造能力的企業。要加快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淘汰落後工藝、技術,向產品高端化發展。
5.基礎設施共享化。示範基地要加快建設完善的基礎設施,實現“五通一平”,建立物流體系,組織搭建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的公共服務、信息服務、技術服務等平台。
6.環保處理集中化。示範基地要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設施,對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實行集中收集和處理,嚴禁產生二次污染。支持示範基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7.運營管理規範化。示範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指標考核體系,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組織結構,實現行業管理規範化、高效化,切實解決單個企業“小、散、亂”的問題。
三、組織實施
(一)示範基地條件。各地推薦的園區(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已被確立為國家或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2.實行園區化管理;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4.有符合標準的各項環保處理設施;
5.年可利用的資源量不低於30萬噸,有合理產業鏈,加工利用量占“城市礦產”資源量的30%以上,且工藝技術水平國內領先。
(二)地方組織推薦。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城市礦產”資源狀況,將經營管理規範、規模化回收和加工利用、符合示範基地條件、資源環境效益突出的園區或企業,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推薦。推薦截止期為2010年6月15日。
(三)編制實施方案。被推薦園區(企業)要按照“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的任務和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包括本地區資源循環利用現狀,開展示範基地建設的指導思想、重點任務、重點內容、標誌性目標、主要措施(包括重點工程項目和技術進步項目)和實施進度安排等。並經所在地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送截止期為2010年7月15日。
(四)確定示範基地。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分批對被推薦園區(企業)報送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確定納入國家示範基地建設的名單。對實施方案獲得批覆的園區(企業),可在適當位置標註“國家循環經濟——城市礦產示範基地”標誌。標誌式樣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發布。
(五)落實建設任務。示範基地要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開展建設工作。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跟蹤,督促落實,並幫助協調解決示範基地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適時開展督查,並幫助示範基地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六)組織評估驗收。對已實現“城市礦產”示範標誌性目標的基地,向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申請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適時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驗收。
(七)落實支持政策。中央和地方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示範基地設施建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技術開發和資源循環利用等相關工作。中央財政資金主要發揮引導和鼓勵作用,地方財政應立足自身做好示範基地建設的相關資金支持和政策引導工作。積極落實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同時研究完善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對示範基地建設中實施效果好、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列入國家鼓勵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促進示範與推廣的有機結合。
(八)加強監督管理。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示範基地的監督管理,確保示範基地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法規和標準,職業安全的法規和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不定期組織抽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示範基地稱號。
(九)開展宣傳推廣。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通過評估驗收的示範基地進行模式總結和推廣,採取製作案例、召開現場會等方式,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各種媒介進行宣傳推廣。
根據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現狀及循環經濟試點成效,首批選擇天津子牙循環經濟產業區、寧波金田產業園、湖南汨羅循環經濟工業園、廣東清遠華清循環經濟園、安徽界首田營循環經濟工業區、青島新天地靜脈產業園、四川西南再生資源產業園區等7家區域性資源循環利用園區開展“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建設目標見附屬檔案)。請有關園區按本通知要求抓緊編制方案,率先實施。
各地要高度重視“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建設,加強統籌協調,合理最佳化資源循環利用發展布局,切實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並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財政部(經建司)提出意見和建議。
附屬檔案:“城市礦產”示範基地名單(第一批)(從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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