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 《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 《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2023年9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的《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 《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 別名: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
通知發布,內容全文,答記者問,政策解讀,

通知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經信廳、工信廳、經信局、工信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規範電力現貨市場的運營和管理,我們組織制定了《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7日

內容全文

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
二二三年九月
目錄
第一章總則....................................................................................5
第二章總體要求............................................................................7
第一節建設目標和基本原則........................................................7
第二節建設路徑............................................................................ 7
第三節運行要求............................................................................ 8
第三章市場成員..........................................................................11
第一節權利與義務...................................................................... 11
第二節準入與退出......................................................................15
第三節註冊、變更與註銷..........................................................16
第四章市場構成與價格............................................................. 18
第一節市場構成.......................................................................... 18
第二節價格機制.......................................................................... 18
第三節市場限價.......................................................................... 20
第五章現貨市場運營................................................................. 22
第一節市場準備.......................................................................... 22
第二節市場運營.......................................................................... 23
第三節市場出清和結果發布......................................................24
第六章市場銜接機制................................................................. 25
第一節中長期與現貨市場銜接..................................................25
第二節代理購電與現貨市場銜接..............................................25
第三節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銜接......................................25
第四節容量補償機制與現貨市場銜接......................................26
第七章計量..................................................................................27
第一節計量要求.......................................................................... 27
第二節計量裝置管理..................................................................27
第三節計量數據管理..................................................................28
第八章市場結算..........................................................................31
第一節市場結算管理..................................................................31
第二節市場結算權責..................................................................31
第三節市場結算計算..................................................................33
第四節結算依據及流程..............................................................37
第五節結算查詢及調整..............................................................38
第六節違約處理.......................................................................... 39
第九章風險防控..........................................................................40
第一節基本要求.......................................................................... 40
第二節風險分類.......................................................................... 40
第三節風險防控與處置..............................................................41
第十章市場干預..........................................................................42
第一節市場干預條件..................................................................42
第二節市場干預內容..................................................................43
第三節市場中止和恢復..............................................................44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45
第十二章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46
第十三章附則..............................................................................49
附屬檔案名詞解釋..............................................................................5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力現貨市場運營和管理,依法維護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力現貨市場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經營主體開展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的市場。電力現貨市場通過競爭形成體現時空價值的市場出清價格,並配套開展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交易。
所稱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經營主體包括各類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售電公司和新型經營主體(含分散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於採用集中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以及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與相關市場的銜接。採用分散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市)/區域和省間電力現貨市場可探索制定相應市場規則。
第四條各省(區、市)/區域結合能源轉型需要和市場建設進程,及時制修訂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規則及其配套實施細則,並公開發布。規則制修訂應充分發揮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作用。
第五條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信息披露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總體要求
第一節建設目標和基本原則第六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目標是形成體現時間和空間特性、反映市場供需變化的電能量價格信號,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引導電力長期規劃和投資,促進電力系統向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轉型。第七條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與運營應堅持安全可靠、綠色低碳、經濟高效、穩步協同、公開透明原則。
第二節建設路徑第八條近期推進省間、省(區、市)/區域市場建設,以省間、省(區、市)/區域市場“統一市場、協同運行”起步;逐步推動省間、省(區、市)/區域市場融合。
第九條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建設主要任務:
(一)按照“統一市場、協同運行”的框架,構建省間、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建立健全日前、日內、實時市場。
(二)加強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明確中長期分時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
(三)做好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市場的銜接,加強現貨市場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融合,推動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聯合出清。
(四)推動電力零售市場建設,暢通批發、零售市場價格傳導。
(五)穩妥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設計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與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推動分散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新型經營主體參與交易。
(六)直接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用戶等應平等參與現貨交易,公平承擔責任義務;推動代理購電用戶、居民和農業用戶的偏差電量分開核算,代理購電用戶偏差電量按照現貨價格結算,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七)省間市場逐步引入其他經營主體,放開各類發電企業、用戶、售電公司等參與交易;兼顧送受端利益,加強省間市場與省(區、市)/區域市場在經濟責任、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的動態銜接。
第十條電力現貨市場中遠期建設主要任務:
(一)持續完善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電力市場機制,通過市場時空價格信號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高效銜接,促進保障電力供應安全充裕。
(二)推動制定統一的市場準入退出、交易品種、交易時序、交易執行結算等規則體系和技術標準,加強國家市場、省(區、市)/區域電力市場間的相互耦合、有序銜接。
(三)不斷推動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市場,擴大新型經營主體參與交易範圍,形成平等競爭、自主選擇的市場環境。第三節運行要求第十一條電力現貨市場應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和正式運行,啟動相關試運行和正式運行前按各省(區、市)/區域電力現貨市場規則規定的程式開展相關市場運行工作。
第十二條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
(一)啟動模擬試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模擬試運行工作方案及規則向經營主體徵求意見,並公開發布;技術支持系統功能符合要求,通過市場運營機構內部系統測試;市場運營人員和經營主體經過相關培訓,能夠準確理解規則,掌握技術支持系統使用方法;關鍵市場參數按照明確的原則確定。
(二)模擬試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經營主體參與現貨市場申報,檢驗技術支持系統功能,適時依據市場出清結果進行生產調度;根據模擬試運行情況對市場規則進行討論修改、對技術支持系統進行完善,對關鍵流程進行記錄備查;形成模擬試運行分析報告,並向市場成員公開;初步開展結算分析,測算對市場成員的影響。
第十三條電力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
(一)啟動結算試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結算試運行工作方案及規則向經營主體徵求意見,並公開發布;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第三方校驗並向經營主體公開校驗報告,能夠連續多日按照規則出清並為形成調度計畫提供依據;市場運營機構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等市場成員的業務流程基本理順;關鍵市場參數按照明確的原則確定;市場應急處置預案完備並經過演練。
(二)結算試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依據市場出清結果進行生產調度並結算;檢驗技術支持系統市場出清等有關功能;根據結算試運行情況對市場規則進行討論修改、對技術支持系統進行完善,對關鍵流程進行記錄備查;形成結算試運行分析報告,向市場成員公開。
第十四條電力現貨市場正式運行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如下:
(一)啟動正式運行時,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現貨市場規則體系健全;市場風險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體系已建立;技術支持系統定期開展第三方校驗並向經營主體公開校驗報告;市場成員具備符合條件的人員、場所,市場成員之間的業務銜接實現制度化、程式化。
(二)正式運行工作內容至少應包括:按照規則連續不間斷運行現貨市場,保障技術支持系統正常運轉,依據市場出清結果進行調度生產並結算,依法依規進行信息披露、市場干預、爭議處理,實施市場監管和市場監測,具備開展現貨市場體系第三方校驗的條件。
第三章市場成員
第一節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等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契約,按規定參與電費結算,在規定時間內可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訂並執行併網調度協定,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提供承諾的有效容量和輔助服務,提供電廠檢修計畫、實測參數、預測運行信息、緊急停機信息等。
(四)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關規定獲得市場交易、輸配電服務、信用評價、電力負荷、系統運行等相關信息,並承擔保密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契約,暫時無法直接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按規定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其中參與批發電能量交易的用戶,可以按照規則進行跨省跨區購電和省內購電。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線損電費、系統運行費(含輔助服務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獲得電力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並承擔保密義務。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遵守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相關規定,提供承諾的需求回響服務。
(五)按規定支付電費,在規定時間內可對結算結果提出異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則參與跨省跨區、省內電能量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提供增值服務,與用戶簽訂零售契約,並履行契約規定的各項義務。
(二)按照規則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代理零售用戶的交易契約及電力電量需求,獲得電力交易、輸配電服務和代理零售用戶歷史用電負荷(或典型用電負荷)等相關信息,承擔用戶信息保密義務。
(三)獲得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服務。
(四)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提供相應配電服務,按用戶委託提供代理購電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八條其他經營主體根據參與的市場交易類型,享受與上述經營主體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並需滿足參與現貨市場的技術條件。
第十九條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變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根據現貨市場價格信號反映的阻塞情況,加強電網建設。
(三)為經營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電、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付費等服務。
(四)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相關配套系統,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五)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並承擔保密義務;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供支撐現貨市場交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保證數據互動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六)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七)保障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單獨預測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及典型用電曲線。
(八)向符合規定的工商業用戶提供代理購電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組織電力現貨交易,負責安全校核、市場監測和風險防控,按照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市場正常運行。
(三)按規則建設、運行和維護電力現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四)按照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路安全有關規定與電力交易機構進行數據互動,承擔保密義務。
(五)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開展市場分析和運營監控,履行相應市場風險防範職責,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干預,並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規則規定實施的市場干預予以免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向經營主體提供市場註冊、信息變更和退出等相關服務。
(二)負責中長期交易組織及契約管理,負責現貨交易申報和信息發布。
(三)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四)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交易平台和相關配套系統。
(五)按照國家信息安全與保密、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提供信息發布平台,為經營主體信息發布提供便利,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現貨市場交易以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制定信息披露標準格式,及時開放數據接口。
(六)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記錄經營主體違反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報告並配合相關調查,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干預,防控市場風險。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準入與退出
第二十二條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應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其中發電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內部核算的經營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申請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參與中長期交易的經營主體均可參與現貨市場。
第二十三條準入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不允許退出。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願申請辦理退市手續:
(一)經營主體宣告破產、退役,不再發電或用電。
(二)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原有經營主體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市場。
(三)因電網網架結構調整,導致經營主體的發用電物理屬性無法滿足所在地區的市場準入條件。
(四)售電公司退出條件按照國家有關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經營主體發生以下情況時,電力交易機構依法依規強制其退出市場,並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準入條件(包括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電力業務許可證被註銷等情況)。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三)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因違反交易規則及市場管理規定等情形被暫停交易,且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退出市場的經營主體應繳清市場化費用及欠費,處理完畢尚未交割的成交電量。無正當理由退出市場的經營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內均不得申請市場準入。
第三節註冊、變更與註銷
第二十六條符合電力市場準入條件的各類經營主體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註冊程式後,方可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各電力交易機構共享註冊信息。經營主體應當保證註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承諾、公示、註冊、備案等相關手續後,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向社會發布經營主體註冊信息。
第二十七條已完成市場註冊的經營主體,當市場註冊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申請,變更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後,電力交易機構向社會重新發布相關經營主體註冊信息。
第二十八條因故需要退出市場的經營主體,應及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市場退出申請,履行或處理完成已成交契約有關事項,並由電力交易機構公示無異議後,方可註銷其市場註冊信息並退出市場。

答記者問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規則》)。《基本規則》對規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和運營作出了哪些部署?記者專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制定《基本規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2022年,《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快建設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市場。目前,我國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已初具雛形:交易品種涵蓋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交易範圍已覆蓋省間、省內;經營主體擴大到虛擬電廠、獨立儲能等新型主體;交易機構實現相對獨立規範運作,市場決定電力價格的機制初步形成,市場在資源最佳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顯現。
電力現貨市場作為反映電力供需形勢的“風向標”,試運行周期不斷拉長,經營主體逐步多元,市場價格最佳化發用電行為的引導作用不斷顯現。山西、甘肅、山東、蒙西和廣東等已進入不間斷結算試運行。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取得以下重要成效:
一是有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電力生產組織由傳統計畫模式向市場模式轉變,現貨市場出清結果直接運用於電網調度運行,促進市場運營與系統運行深度融合;
二是有效提升電力供需緊張時段的安全保供能力,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有效反映供需形勢,通過現貨市場短時高電價信號引導火電企業頂峰發電、電力用戶減少用電需求;
三是有效激勵靈活調節資源參與系統調節助力新能源消納,新能源大發時段,通過現貨市場價格信號引導火電企業壓降出力、電力用戶提高用電需求,擴大新能源消納空間。
總體來看,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現貨試點地區開展了各具特色的實踐探索,為後續市場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為進一步鞏固市場建設成果,深化市場建設共識,推動電力現貨市場穩妥有序實現全覆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制定了《基本規則》,對已實現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進一步規範引導,實現健康持續發展;為尚未開展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區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探索提供可借鑑的經驗,降低試錯成本。
問:《基本規則》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基本規則》的出台有四方面重要意義。
一是指導規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通過全面總結電力現貨試點建設成功經驗,進一步凝聚現貨市場建設共識,指導各地因地制宜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以《基本規則》為指引,最佳化電力現貨市場推進程式,規範電力現貨市場規則編制,從市場準入退出、交易品種、交易時序、交易執行結算、交易技術標準等方面一體化設計規則體系。積極推動電力市場間銜接,加快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促進資源在更大範圍內最佳化配置。
二是提升電力安全保供能力,支撐國家能源安全。長期來看,市場化改革是保證能源安全的有效手段,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作為市場化改革的核心舉措之一,在保障電力供應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具體而言,電力現貨市場構建了“能漲能降”的市場價格機制,依託分時價格信號動態反映市場供需形勢及一次能源價格變化趨勢,並通過短時尖峰價格信號有效激勵火電、燃氣機組頂峰發電,電力用戶移峰填谷,顯著提升電力保供能力,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是構建適合新能源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建立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發揮電力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作用,鼓勵火電機組提升運行靈活性,促進源網荷儲協同互動,充分釋放系統整體調節能力。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以市場方式促進變動成本更低的新能源優先消納,實現新能源在更大範圍內的最佳化配置和協同消納。
四是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探索新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的新模式、新機制。適應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發展需要,不斷最佳化市場機制,獨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已可實現自主參與現貨市場申報,並按照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參與系統靈活調節。未來,隨著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建立健全,可通過現貨市場的分時價格信號更好激勵新型主體充分發揮靈活調節能力,引導用戶靈活用電,有效提升電力系統穩定性和靈活性,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供機制保障。
問:《基本規則》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基本規則》主要規範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與運營,包括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以及現貨與中長期、輔助服務、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等方面的統籌銜接。適用於採用集中式市場模式的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以及省(區、市)/區域現貨市場與相關市場的銜接。
《基本規則》包括十三章129條內容及名詞解釋附屬檔案,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路徑。《基本規則》明確近期重點推進省間、省(區、市)/區域市場建設,以“統一市場、協同運行”起步,加強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交易銜接,暢通批發、零售市場價格傳導,推動新能源、新型主體、各類用戶平等參與電力交易。中遠期現貨市場建設要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運行要求,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高效銜接,形成平等競爭、自主選擇的市場環境,逐步推動省間、省(區、市)/區域市場融合,推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全面建成。
二是規範電力現貨市場機制設計。擴大市場準入範圍,將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納入市場交易;規範市場限價機制,明確價格限值的確定與修改原則;促進市場銜接,提出現貨與中長期、輔助服務交易銜接的原則性要求;細化市場結算管理,明確結算流程及結算方式。
三是明確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要求。明確電力現貨市場要依序開展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和正式運行,並從規則體系、信息披露、技術支持系統、人員培訓、計量管理、市場干預等方面規範了各階段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保障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四是規範電力現貨市場相關名詞術語。通過名詞解釋,對部分電力現貨市場相關的名詞術語進行了統一規範,有效解決了專業術語中存在的一義多詞或一詞多義、含義不清的現象,例如對電能量批發市場有多種說法,現在統一明確為發電企業和電力批發用戶或售電公司之間進行電力交易的市場,具體包括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和現貨電能量交易兩種交易方式。
問:《基本規則》的主要制度設計有哪些?
答:結合“雙碳”目標和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新形勢、新要求,《基本規則》主要進行了三方面制度性設計。
一是針對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路徑有待進一步明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運營流程需要進一步規範等問題,在《基本規則》中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和遠期重點任務,從市場規則發布、技術支持系統建設、經營主體培訓與規則宣貫、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市場風險防控等方面,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和正式運行等不同階段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
二是針對電力市場需要一體化推進,特別是加強電力現貨交易與相關交易和機制的統籌銜接等問題,在《基本規則》中設定了市場銜接機制章節,對現貨與中長期、輔助服務、代理購電、容量補償的銜接提出了各方達成共識的原則性要求。例如,中長期交易要約定分時電量、分時價格、結算參考點等關鍵要素,推動調頻、備用輔助服務與現貨市場聯合出清,探索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等。
三是針對市場運營風險防範,在《基本規則》中設定了風險防控章節,對市場風險分類提出了防控與處置機制,明確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運營機構在市場風險防控中的職責分工,提出了市場風險監測以事前、事中為主,市場風險處置以事中、事後為主的風險防控原則。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基本規則》有效落實?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因地制宜抓好《基本規則》的落實工作。一方面,指導已進入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地區依據《基本規則》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則體系,在持續開展現貨市場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基礎上,在新能源和新型主體參與市場、加強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協同等方面開展創新探索。另一方面,穩妥有序擴大現貨市場範圍,引導其他地區參照《基本規則》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規則體系編制和市場建設運營工作,加快完善市場關鍵機制設計,儘快啟動現貨市場試運行。
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密切關注各地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運營情況和《基本規則》落實情況,適時總結評估,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動態修訂《基本規則》,不斷健全電力現貨市場相關政策體系,加強各類市場的協同和銜接,加快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

政策解讀

電力供需形勢“風向標”
電力現貨市場是反映電力供需形勢的“風向標”。對於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目標,《基本規則》提出,形成體現時間和空間特性、反映市場供需變化的電能量價格信號,發揮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引導電力長期規劃和投資,促進電力系統向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轉型。
《基本規則》主要規範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與運營,包括日前、日內和實時電能量交易,以及現貨與中長期、輔助服務、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等方面的統籌銜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基本規則》的出台,對已實現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地區進一步規範引導,實現健康持續發展;為尚未開展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區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探索提供可借鑑的經驗,降低試錯成本。
促進源網荷儲協同互動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來看,市場化改革是保證能源安全的有效手段,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作為市場化改革的核心舉措之一,在保障電力供應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具體而言,電力現貨市場構建“能漲能降”的市場價格機制,依託分時價格信號動態反映市場供需形勢及一次能源價格變化趨勢,並通過短時尖峰價格信號有效激勵火電、燃氣機組頂峰發電,電力用戶移峰填谷,顯著提升電力保供能力,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在建立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方面,《基本規則》提出,發揮電力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作用,鼓勵火電機組提升運行靈活性,促進源網荷儲協同互動,充分釋放系統整體調節能力;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以市場方式促進變動成本更低的新能源優先消納,實現新能源在更大範圍內的最佳化配置和協同消納。
《基本規則》擴大市場準入範圍,將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納入市場交易,適應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發展需要,不斷最佳化市場機制,獨立儲能、虛擬電廠等新型主體可實現自主參與現貨市場申報,並按照現貨市場分時價格信號參與系統靈活調節。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隨著市場機制的進一步建立健全,可通過現貨市場的分時價格信號更好激勵新型主體充分發揮靈活調節能力,引導用戶靈活用電,有效提升電力系統穩定性和靈活性,實現源網荷儲各環節靈活互動,為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提供機制保障。
《基本規則》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近期和遠期重點任務,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和正式運行等不同階段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因地制宜抓好《基本規則》的落實工作,指導已進入長周期結算試運行地區依據《基本規則》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則體系,在持續開展現貨市場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基礎上,在新能源和新型主體參與市場、加強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協同等方面開展創新探索。同時,穩妥有序擴大現貨市場範圍,引導其他地區參照《基本規則》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規則體系編制和市場建設運營工作,加快完善市場關鍵機制設計,儘快啟動現貨市場試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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