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於公布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於公布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發布,時間為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於公布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的通知
  • 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
  • 時間:2010
  • 類別:通知
發改價格〔2010〕62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關於建立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79號)規定,經研究,現將2010年4月1日起執行的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公布如下:
一、按照2009年國內航線航空煤油實際消耗量、旅客運輸總周轉量,同時考慮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價上漲增支成本比例不少於20%,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每噸每超出基準油價100元,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最高不超過每客公里0.002818元。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調整後,燃油附加最高標準計算公式為:
800公里(含)以下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0.00002818×(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線燃油附加最高標準=0.00002818×(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4140)×1500
二、上述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執行時間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後的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據相關參數變化測算公布。
三、各航空公司應嚴格按照調整後的燃油附加單位收取率以及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自主確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體收取標準、執行時間,向社會公布後執行,同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備案。
四、各級價格和民航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航空運輸價格、燃油附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其他相關事項,繼續按照發改價格〔2009〕2879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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