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生態縣、生態市建設指標》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生態縣、生態市建設指標》的通知在2005.11.09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生態縣、生態市建設指標》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11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1月09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指導生態縣(市、省)建設工作,我局2003年印發了《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環發[2003]91號,以下簡稱《指標》),明確了生態縣(市、省)建設的內涵及目標,有力地推動了各地生態縣(市、省)的創建工作。
為使《指標》更為合理,充分體現生態縣、生態市“生態良好”、“和諧發展”的特點,同時考慮到欠發達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對《指標》中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兩項指標進行了調整,對有關水網地區森林覆蓋率的計算方式進行了界定。具體指標值調整如下:
一、生態縣建設指標:將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由11000元調整為6000元,將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由8000元調整為4500元;將經濟發達地區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4000元調整為14000元,將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000元調整為12000元。
二、生態市建設指標:將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由11000元調整為8000元,將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由8000元調整為6000元;將經濟發達地區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4000元調整為16000元,將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000元調整為14000元。
三、對水網地區,計算其森林覆蓋率時,可扣除大面積湖泊、江面面積。具體操作時,以一平方公里水面為計算單位。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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