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沙漠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沙發〔2017〕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沙漠公園建設和管理,我局在總結各地試點建設經驗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國家沙漠公園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屬檔案:國家沙漠公園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2017年9月27日
辦法全文
國家沙漠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沙漠公園(含石漠公園)建設和管理,根據《林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全國防沙治沙規劃(2011—2020年)》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修複製度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沙漠公園是以荒漠景觀為主體,以保護荒漠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為核心,合理利用自然與人文景觀資源,開展生態保護及植被恢復、科研監測、宣傳教育、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國家沙漠公園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在地域上不得與國家已批准設立的其他保護區域重疊或者交叉。
第四條 國家沙漠公園建設是國家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沙漠公園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沙漠公園建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防沙治沙辦公室承擔。
國家沙漠公園原則上以縣域為單位組織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沙漠公園建設的指導和監督。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的國家沙漠公園建設應當由相應的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可申報國家沙漠公園:
(一)所在區域的荒漠生態系統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防沙治沙生態區位重要。
(二)面積原則上不低於200公頃,公園中沙化土地面積一般應占公園總面積的60%以上。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無爭議,四至清晰,相關權利人無不同意見。國家沙漠公園範圍內土地原則上以國有土地為主。
(四)區域內水資源能夠保證國家沙漠公園生態和其他用水需求。
(五)具有較高的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
第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於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地區,可以向國家林業局申請建立國家沙漠公園。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檔案和申報書(見附)。
(二)擬建國家沙漠公園的總體規劃文本及專家評審意見。
(三)反映擬建國家沙漠公園現狀的宣傳畫冊和視頻宣傳片。
(四)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建設國家沙漠公園的批覆檔案;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其同屬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建設國家沙漠公園的批覆檔案。
(五)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沙漠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證明檔案。
(六)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國家沙漠公園相關利益主體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組建國家沙漠公園評審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評估。
國家林業局召開國家沙漠公園綜合評審會,對國家沙漠公園建設資格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專家通過審查申請材料、聽取實地考查評估意見、觀看視頻資料和綜合評議等環節,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第九條 根據綜合評審意見和全國總體規劃,國家林業局確定擬建國家沙漠公園名單,在國家林業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國家林業局復函同意建設國家沙漠公園。
第十條 國家沙漠公園建設單位實行滾動式管理,採取“準入—退出”機制。對有明顯不良記錄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國家沙漠公園建設,取消其稱號。
第十一條 國家沙漠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國家沙漠公園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資源開展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國家沙漠公園建設要合理進行功能分區,發揮保護、科研、宣教和遊憩等生態公益功能。功能分區主要包括生態保育區、宣教展示區、沙漠體驗區、管理服務區。
(一)生態保育區應當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和管理,最大限度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消極影響。生態保育區可利用現有人員和技術手段開展沙漠公園的植被保護工作,建立必要的保護設施,提高管理水平,鞏固建設成果。對具有植被恢復條件和可能發生植被退化的區域,可採取以生物措施為主的綜合治理措施,持續提高沙漠公園的生態功能。生態保育區面積原則上應不小於國家沙漠公園總面積的60%。
(二)宣教展示區主要開展與荒漠生態系統相關的科普宣教和自然人文景觀的展示活動。可修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設施等。
(三)沙漠體驗區可在不損害荒漠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開展生態旅遊、文化、體育等活動,建設必要的旅遊景點和配套設施。沙漠體驗區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國家沙漠公園總面積的20%。
(四)管理服務區主要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可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管理服務區面積應不超過國家沙漠公園總面積的5%。
第十三條 國家沙漠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進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建設範圍。建設範圍的變更,須經國家林業局同意。
國家沙漠公園建設要與所在地主體功能區規劃、防沙治沙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與生態資源保護、利用等相關規劃相協調。
第十四條 國家沙漠公園使用統一標識和命名,國家沙漠公園採取下列命名方式: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名—國家沙漠公園。
第十五條 國家沙漠公園建設應當著力提高公眾防沙治沙和生態保護意識。鼓勵國家沙漠公園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國家沙漠公園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展房地產、高爾夫球場、大型樓堂館所、工業開發、農業開發等建設項目。
(二)直接排放或者堆放未經處理或者超標準的生活污水、廢水、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三)其他破壞或者有損荒漠生態系統功能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於做好國家沙漠公園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林沙發〔2013〕145號)和《國家沙漠公園試點建設管理辦法》(林沙發〔2013〕2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