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國家民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向社會提供國家民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編制《國家民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國家民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國家民委政府網站查閱《指南》,也可以到國家民委領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民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公開範圍:委領導簡介、機構設定
  • 公開範圍2: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 公開範圍3:發展計畫、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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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主動公開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國家民委政府網站查閱《指南》,也可以到國家民委領取。

指南公開範圍

1.委領導簡介、機構設定、職能職責、聯繫方式;
2.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3.發展計畫、規劃;
4.全國性表彰、評獎、競賽、命名等重大活動;
5.公務員考錄,人事管理;
6.行政審批工作事項;
7.重大科研事項;
8.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事項;
9.統計信息。
法律、法規對上述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指南》公開形式

國家民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國家民委政府網站,還可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依申請公開


國家民委自2008年5月1日起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服務。除主動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家民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
國家民委信息中心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機構。辦公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2號,受理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
(二)申請辦法。
申請人填寫《國家民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申請表》可以在國家民委政府網站下載,或到受理機構領取。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請儘可能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編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通過國家民委政府網站線上提交表單或傳送電子郵件提交《申請表》兩種方式提出申請。
2.書面申請。可採用當面、信函、傳真等方式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表》。申請人通過信函提出申請時,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本機關一般不受理口頭申請和電話申請。如採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申請人可口頭申請,受理機構協助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簽名或簽章予以確認。
(三)申請處理。
國家民委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請後,將通過核對有效身份證件驗證申請人的身份;國家民委收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後,將通過核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及申請人身份證件,對申請機構進行確認。國家民委辦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四)依法不屬於國家民委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國家民委信息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直接答覆的應當即答覆;如不能直接答覆,應及時轉交相關部門辦理。
各部門收到轉來的申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國家民委受理的申請公開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要求提供的,可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印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三)收費管理。
國家民委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中紀委、監察部駐國家民委紀檢組、監察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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