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主要內容,
制定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充分發揮我委法律人才的作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建立國家民委公職律師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主要內容
一、國家民委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
本方案所稱公職律師,是指取得公職律師證書,在我委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提供法律服務的在職工作人員。
公職律師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民族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論證工作;
(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我委為一方當事人的契約;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六)完成我委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國家民委公職律師擔任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後取得公職律師證書,成為國家民委公職律師: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二)國家民委公務員,且本部門中專門負責法律事務工作;
(三)在國家民委工作2年以上(不包括試用期),近兩
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無違法違紀記錄及其他不宜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情形。
三、國家民委公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公職律師的權利
1.在工作中享有律師法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律師權利;
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3.參加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國家民委組織的業務培訓、工作交流等活動;
4.擔任公職律師工作經歷計入律師執業年限;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公職律師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工作紀律;
2.接受法務部的資質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
3.接受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法司)的統一管理,接受指派或委託參加辦理有關法律事務;
4.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5.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6.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國家民委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
7.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積極參加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國家民委組織的業務技能培訓、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培訓。
四、國家民委公職律師證書的申請和審核
公職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國家民委公職律師的申請和審核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符合本方案規定任職條件的申請人經本人所在司局同意,自願向政法司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政法司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後,簽署審核意見,將申請材料送國家民委人事司審核。
(三)人事司對申請人的身份、工作年限、考核等次、崗位職責進行審核,出具相關證明和簽署審核意見後,將申請材料和相關證明返政法司。
(四)政法司將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及申請表報國家民委領導同意後,報送法務部審批。經法務部審批同意後,頒發公職律師證書。
五、國家民委公職律師工作的日常管理
政法司負責公職律師的工作指派和日常業務管理,指導公職律師的執業活動,並會同人事司對公職律師進行遴選、培訓、考核和獎懲,以及對我委申請公職律師的人員進行審核等。
(一)公職律師履職和工作指派
公職律師所在司局應當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對本單位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以及起草的法律性檔案的服務和保障作用,為其履行職責創造條件,並積極支持其參與全局性法律事務。政法司統一管理調配公職律師參與訴訟、仲裁、法規清理、案卷評查、法治宣傳教育、依法行政考核等全局性法律事務。公職律師應當按照政法司指派,積極認真履行職責,就有關事項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服務。
(二)公職律師的工作保障和培訓
國家民委積極鼓勵和支持公職律師工作,為公職律師工作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並保障公職律師開展執業活動等所需經費。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業務和工作紀律培訓,鼓勵和支持公職律師參加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和業務交流活動。
公職律師應積極參加培訓學習和業務交流活動,熟練掌握和運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注意及時學習新頒布和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斷提高自身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更好地為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提供法律服務。
(三)公職律師年度考核
公職律師需在每年1月31日前填寫報送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表,對上年度履行公職律師職責情況進行總結。政法司對公職律師的年度考核結果作出稱職、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考核等次建議後,商人事司作出考核意見,經本人簽字確認後,報法務部審查備案。
(四)公職律師證書管理
公職律師證書僅限於本人工作時使用。公職律師應當妥善保管證書,不得塗改、故意損毀證書或者將證書轉借他人,因證書損壞需要更換或者遺失需要補辦的,由本人提交申請更換或者補辦的說明以及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職律師因調動、辭職、退休等原因終止工作的,應當及時向政法司繳回公職律師證書,由政法司徵求人事司意見後,報法務部註銷其公職律師證書。
公職律師轉為社會律師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公職律師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公職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公職律師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或律師協會給予行業處分,由人事司按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對其作出相應行政處分。
本方案由國家民委政法司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