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國家機密(名詞意義))

國家秘密(名詞意義)

國家機密(名詞意義)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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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中國公民基本義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有關的問題作了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嚴重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一經確定,就要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誌。標誌方法應按《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執行。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2010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保密法修訂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秘密
  • 外文名:state secret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 分級:絕密”、“機密”、“秘密
  • 條件: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 範圍: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事項
  • 載體: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
條件,範圍,載體,密級,確定,保密分類,等級劃分,標誌,保密,方針,任務,制度,定密許可權,明確保密期限,問題修改,增加規定,泄密,違規界定,基本簡介,人員管理,解密介紹,

條件

1、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保密宣傳保密宣傳
2、依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程式加以確定,而不應由任何個人或組織任意確定;
3、在某一個確定的時間內只能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道;

範圍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事項。
保密宣傳畫保密宣傳畫
2、國防建設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或外交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載體

國家秘密載體,是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國家秘密的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檔案、資料、文稿、檔案、電報、信函、數據統計、圖表、地圖、照片、書刊、圖文資料等。這種載體形式是目前最常見的國家秘密載體。
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碟(軟碟、硬碟)、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這種載體形式隨著辦公現代化技術的發展,將越來越多。
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電波、光纖等。國家秘密以某種信號形式在這種載體上流動、傳輸。通過一定技術手段,才能把這種涉密信息還原,知悉具體內容。
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上述四種載體是國家秘密載體的基本形式。我們開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針對這些有形的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密級,並制定具體保密措施,將這些秘密載體管住、管好。

密級

確定

國家秘密的等級簡稱密級。 它是根據國家秘密具體範圍的事項重要程度及其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損害程度,對國家秘密事項作出的秘密等級的劃分。
力拓案力拓案
世界各國對國家秘密的秘密等級規定是不一樣的,美國將國家秘密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三個等級;原蘇聯將國家秘密分為“特別重要機密”、“絕密”、“機密”、“秘密”四級;日本將國家秘密劃分為“機密”、“極密”、“密”三級;聯邦德國將國家秘密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四個等級。就大多數國家而言,一般劃分為三級,多數國家叫“絕密”、“機密”、“秘密”。

保密分類

保密法》第九條把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等級劃分

保密法》對國家秘密三個等級的劃分,只是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某一事項泄露後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絕密)還是“嚴重的”(機密)或是“一般的”(秘密)的損害,需要從時間上(長、短)、空間上(是全局性,還是區域性、局部的範圍),數量上(經濟損失大小)和性質上(利害關係的程度)等各種因素作綜合分析。

標誌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一經確定,就要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誌。標誌方法應按《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執行。具體要求有以下幾點:
書面形式的密件 :在封面(或者首頁)的左上角國家秘密的標識前標明密級;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標明密級。
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為國家秘密的: 除在左上角標明密級外,還可以在直接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
其他形式的國家秘密載體:凡是可以對密級作出標誌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載體的適應位置標明密級。凡是有包裝(套、盒、袋等)的,還應當以恰當的方式在包裝上標明密級。
檔案、資料彙編中收入國家秘密檔案、資料的:除對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級標誌外,還應當在彙編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誌。
立卷歸檔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應在檔案卷宗封面的適當位置標明與卷內檔案、資料相同的密級。如有多份的檔案、資料密級不同時,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誌。
摘錄、引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新產生的檔案、資料中,凡是摘錄、引用有關檔案、資料中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應 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級在新產生的檔案、資料上進行標誌。
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難以或者不能標明密級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接觸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密件的密級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級標誌。原標誌的密級以明顯識別的方式廢除

保密

方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任務

“九五”期間,初步建立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規體系和執法體系,實現對國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現代化的保密技術防範體系,具備對抗高科技竊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保密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構,完善監督 機制,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保密工作隊伍,努力使我國保密工作邁上一個新台階。

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內容:
第十八條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經批准複製、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保密辦法。
第二十條 報刊、書籍、地圖、圖文資料、聲像製品的出版和發行以及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十一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具有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範圍。
第二十四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 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 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第二十五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 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准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條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將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攜帶、傳遞、寄運至境外。
第二十七條 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經過批准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二十八條 任用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審查批准。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出境,應當經過批准任命的機關批准;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有關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定密許可權

中央及省級單位可定絕密
2010 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級別,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明確保密期限

問題修改

中國現行的保守國家保密法實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國家保密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了修改。
201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規定了國家秘密的範圍,並進一步明確“什麼是國家秘密”和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針對修訂草案此前規定的國家秘密範圍,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國家秘密的範圍比較寬泛、定密標準不明確。

增加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泄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這些具體事項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武裝力量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等。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對保密期限,修訂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

泄密

“泄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
1)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違規界定

基本簡介

修訂草案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五)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
(八)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一)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十二)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人員管理

涉密人員脫密期內不得違規就業
建議增加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建議增加規定:“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

解密介紹

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續,解除某一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規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過程。某一國家秘密事項解密後,就不再作為國家秘密進行管理,也不再受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制度的保護。國家秘密事項的解密是一項重要工作。隨著形勢的發展、時間的推移和情況的變化,對不需要繼續保密或需要公開的事項及時解密,是非常必要的。
《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對解密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即:“(一) 該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 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更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確定該事項密級的機關、單位就應當及時予以解密。
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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