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在責任山,自留山上毀林種植甘蔗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的發布時間是2008-10-27,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林業局關於在責任山、自留山上毀林種植甘蔗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
農林水利
國家林業局
2008-10-27
法規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
你局《關於對在責任山、自留山上毀林種甘蔗是否屬於非法占用林地行為的請示》(桂林報〔2008〕18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在屬於林地的責任山、自留山上毀林種植甘蔗的,應當定性為毀林開墾行為,並依法處理。
特此復函。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