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的通知

根據新修訂的《種子法》,國家林業局對《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進行了修改。《辦法》共29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4年8月1日發布的《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的通知
  • 發行單位:國家林業局  
  • 發行日期:2014年8月1日
  • 發行編號:林技發〔2014〕114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的通知林技發〔2014〕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促進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和國務院關於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局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
國家林業局
2014年8月1日
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以下侵犯林業植物新品種權行為實施行政執法時,適用本辦法:
(一) 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
(二) 假冒授權品種的;
(三)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註冊登記的名稱的。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是指:
(一)使用偽造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
(二)使用已經被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品種權的品種權證書、品種權號;
(三)以非授權品種冒充授權品種;
(四)以此種授權品種冒充他種授權品種;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授權品種誤認為授權品種。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指案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項所指案件。
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由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國家林業局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第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的要求,主動公開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相應的執法程式,並持《林業行政執法證》上崗;在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林業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指案件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侵權人和侵權證據;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理由;
(四)侵權案件發生地屬於該行政管轄範圍內。
前款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和品種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獨占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品種權人共同提出請求,也可以在品種權人不請求時,自行提出請求;普通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經品種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出請求。
第九條 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請求查處第三條第一項所指案件時,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涉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複印件。請求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居住或註冊地址、有效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有委託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註冊地址;
(二)侵權人相關信息及侵權證據;
(三)請求查處的事項和理由等。
第十條 請求人應當以紙質或法定電子檔案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屬檔案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求日期。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請求書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請求人,同時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處理該案件;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應當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請求人不予立案,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查處本辦法第三條所指案件時,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違法行為發生;
(二) 違法行為是應受處罰的行為;
(三) 涉及品種是授權品種;
(四)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指案件外,涉及品種的品種權應當是有效的;
(五) 違法行為發生地屬於該行政管轄範圍內。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接受舉報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在7日內予以立案,同時指定兩名或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案件承辦人在現場取證時,可以根據請求人或舉報人提供的涉案品種所在地點和生長狀況等信息,及時取證並鑑定。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人可以採取抽樣方法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並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六條 對於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種,可以採用田間觀察檢測、基因指紋圖譜檢測等方法進行鑑定。
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案件,依法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對侵權品種繁殖材料的銷售行為,並且不得銷售尚未售出的採用侵權品種生產的繁殖材料;
(二)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對侵權品種的生產行為,對涉及侵權的植物材料消滅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
(三)對正處於生長期或者銷毀侵權植物材料將導致重大不利後果的,可以沒收植物品種繁殖材料;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涉案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依據情節輕重處以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輕微者,處以1至2倍罰款;情節一般者,處以3至4倍罰款;情節較重者,處以5倍罰款;
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輕微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一般者,處以5萬元至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處以15萬元至25萬元以下罰款。
(六)以上規定情節輕微者是指:侵權行為是第一次發生且侵權數量或者數額較小的。
情節一般者是指:明知或已被告知侵權的;數次侵權;侵權數量或者數額較大的。
情節較重者是指:數次侵權且侵權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為逃避處罰提供偽證的。
第十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案件時,應當採取下列處罰措施:
(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偽造行為,銷毀偽造的品種權證書或品種權號;
(二)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標註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品種權標識;品種權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或者包裝;
(三)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發放載有虛假、未經許可和誤導公眾品種權信息的說明書或廣告等載體,銷毀尚未發出的載體,並通過公告或廣告等形式消除社會影響;
(四)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銷售假冒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對涉及假冒授權品種的植物材料消滅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
(五)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
(六)涉案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依據情節輕重處以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輕微者,處以1至2倍罰款;情節一般者,處以3至4倍罰款;情節較重者,處以5倍罰款;
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輕微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一般者,處以5萬元至15萬元以下處罰;情節較重者,處以15萬元至25萬元以下罰款。
(七)以上規定情節輕微者是指:假冒行為是第一次發生且數量或者數額較小的。
情節一般者是指:數次假冒的;假冒數量或數額較大的;假冒涉及地域較廣的。
情節較重者是指:假冒數量或數額巨大的;假冒涉及地域廣大的;為逃避處罰提供偽證的。
第二十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案件時,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案件時,應當採取下列處罰措施: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輕微者,處以300元以下罰款;情節一般者,處以300元至6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處以600元至1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所稱情節輕微者是指:侵權行為是第一次發生且影響範圍較小的。情節一般者是指:數次發生,影響範圍較大的。情節較重者是指:影響範圍很大,後果較重的。
第二十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在查處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複製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契約、賬冊及有關檔案。
封存或者扣押時,案件承辦人應當履行《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並按《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在15日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結案;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特別複雜三個月內仍不能結案的,經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定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調解過程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自願協助進行調解。
第二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林業植物新品種權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遇有涉及民事案件糾紛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向當事人告知其法律救濟途徑。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結案時,將全部案件文書整理歸檔。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植物新品種行政執法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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